东快讯(记者 齐榕)记者昨日从省人社厅获悉,根据日前下发的《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本级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决定适当提高省本级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定期待遇。
据了解,调整范围为:2017年12月31日前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及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
其中,伤残津贴中,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310元、二级伤残增加292元、三级伤残增加275元、四级伤残增加258元。供养亲属抚恤金中,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38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3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34元。生活护理费中,按照工伤人员护理依赖程度,月调整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4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9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47元。执行时间从2018年1月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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