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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缴社保的企业将成为过街老鼠

 字体时间:2018-11-30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众所周知,社保五险(养老、医保、失业、工伤、生育)是每个劳工的基本权益和法定福利,它是全体劳工实现体面劳动、有尊严生活的最基本保障。同时,它也是国际劳工组织公认的劳工基本人权之一,任何企业无权剥夺或侵害劳工的这一合法权益。

拒缴社保的企业将成为过街老鼠

——漏缴、少缴、不缴社保将成历史

(28部委联合惩戒不良企业社保失信)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 董登新教授

(中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核心成员)

2018年11月下旬,国家发改委、央行、人社部、中组部、中宣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工信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卫健委、应急管理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际发展合作署、医 保局、银保监会、证监会、民航局、外汇局、铁路总公司等28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众所周知,社保五险(养老、医保、失业、工伤、生育)是每个劳工的基本权益和法定福利,它是全体劳工实现体面劳动、有尊严生活的最基本保障。同时,它也是国际劳工组织公认的劳工基本人权之一,任何企业无权剥夺或侵害劳工的这一合法权益。

社保五险是全国统一强制推行的最重要社会保障制度,所有企业都必须依法执行,任何企业都不允许、也不可能有例外!参加社保五险并及时足额缴费,是每一家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的道德底线和法律红线,不得触碰。参加社保五险并及时足额缴费,这也是企业必须承担的基本社会责任,它体现的是社会公平与正义。

过去,社保五险一直致力于制度扩面及全员覆盖,但是,它却无力顾及“罚不责众”的中小微企业拒绝参加社保或瞒报、漏缴、少缴五险费用,而广大弱势劳工却又缺乏社保意识及维权意识,因此,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一些不良企业知法犯法、公然拒绝参加社保的违法行为。

为了给企业减负,政府可以依法减税降费,但这并不等于企业可以任性地拒绝参加社保,更不可以公然拒缴、少缴或漏缴五险费用,一旦社保缴费标准确定,企业就必须依法执行。这是企业法定的社会责任,也是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今天,我们有两项重大措施出台,将会极大地封堵社保参保与五险缴费的巨大漏洞。

第一,从2019年1月1日起,社保五险缴费将由权威的税务机构统一征缴、强制征收,这对于全面掌握企业信息的税务机构来讲,“税费合一”的征缴机制将会事半功倍,它不但会降低社保征缴的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更重要的是,它将对不良企业拒绝参加社保或少缴、漏缴、不缴五险费用的非法行为产生极大的震慑效果及监督作用。这是过去的社保经办机构所无法、无力达到的境界,这才是真正对广大劳工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措施。

第二,昨天国务院27部委及铁路总公司共同发布联合惩戒社保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的合作备忘录,这是一枚重磅炸弹,也是社保失信联合惩戒行动的一次“全面升级”。

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将以下9种社保失信企业及相关当事人列为联合惩戒对象:

(1)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企业拒绝参加社保五险)

(2)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企业瞒报参保人数)

(3)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却拒不缴纳的(企业拒缴、少缴五险费用)

(4)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费款、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

(5)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6)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7)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

(8)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对事故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拒绝接受或协助税务部门对社会保险实施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相关各项资料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拒缴社保的企业将成为真正的“过街老鼠”。

凡是社保失信的企业及相关人员,将会遭受全社会的全面封杀及严厉惩戒:

(1)限制招录(聘)失信人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将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增加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和稽核的频次,再次发现有社会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延长公示期限。

(3)限制失信企业参与社会保险业务合作项目。

(4)限制失信主体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便捷性。

(5)依法限制失信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6)依法限制失信企业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7)依法将失信信息作为选择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伙伴的重要参考因素,限制失信主体成为项目合作伙伴。

(8)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的参考;将失信信息作为公司债券审核或备案的参考;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

(9)在股票、可转换债券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中,将失信信息作为参考。(也就是要将社保失信企业纳入股票上市及债券发行的黑名单)

(10)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中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11)将失信信息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

(12)将失信信息作为基金销售资格审批的参考。

(13)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审核或注册公司信用类债券的重要参考。

(14)将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的失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提供重要参考。

(15)依法限制失信企业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限制失信相关责任人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

(16)将失信企业相关信息作为设立保险公司审批参考,作为保险中介业务许可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变更股权、实际控制人备案的参考;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及失信企业(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

(17)将失信企业相关信息作为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

(18)将失信信息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19)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额度审批和管理中,将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

(20)在融资授信时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责任主体,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责任主体的从严审核。

(21)限制严重失信行为有关责任人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仓位、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22)将相关机构及其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等失信责任主体状况作为优惠性政策支持的审慎性参考。

(23)对失信企业在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24)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25)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26)失信企业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27)在失信企业申请办理相关海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布控查验、后续稽查或统计监督核查。

(28)失信责任主体为个人的,依法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29)失信责任主体为个人的,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失信责任主体是机构的,该机构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30)将失信企业和以失信责任主体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31)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失信责任主体信息。

(32)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领导成员为失信单位或个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道德模范等各类评选表彰,已经取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全民参保、全员覆盖,及时足额缴费,这是社保的春天,这是民生的幸事,这是人民的中国梦之重要组成部分。新政大快人心、顺应民心,我们为之欢呼、为之喝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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