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昨天发布信息:11月28日上午,宣城中院执行干警对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拒不协助法院提取公积金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该单位拒绝签收罚款决定书,依法留置送达。
被执行人宋家传犯受贿罪涉财产执行一案,宣城中院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2017)皖18刑初4号刑事判决。其中,涉财产部分判决:对宋家传罚金一百万元,对扣押在案的一辆大众途观车予以没收,对宋家传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1763000元继续追缴。判决生效后,宣城中院于2018年8月23日对判决涉财产部分内容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宣城中院于2018年9月6日在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到宋家传名下有公积金268192.2元。2018年10月31日,宣城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到该公积金中心提取上述公积金,该公积金中心明确表示不能提取。宣城中院于2018年11月28日再次来到该公积金中心要求协助提取至法院账户,该公积金中心以不能打入对公账户为由拒绝协助。宣城中院经研究认为,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协助义务人,经法院多次督促仍拒不配合法院工作,依法应进行处罚。据此,宣城中院对其作出罚款100000元处罚决定。因该公积金中心拒绝签收罚款决定书,遂依法留置送达。
张旭文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曹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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