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邢生祥)青海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一至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每人每月增加230元。
据介绍,此次待遇调整范围为2017年12月31日(含)前发生工伤,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按月领取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后,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的,每人每月调整到1686元,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的每人每月调整到2248元,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的每人每月调整到2811元。此外,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7元。
“青海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xinwen/164264.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