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打工受工伤仍可享工伤待遇
劳务合同关系不能否认单位支付工伤待遇责任
中工网讯(记者叶小钟 通讯员黄彩华)52周岁的周阿姨入职广东东莞一家清洁公司后,被安排在一家电子公司工作,因工受伤,后向法院起诉清洁公司要求支付工伤待遇。今年6月18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周阿姨过了退休年龄,与公司是劳务关系,虽不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但仍可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工伤待遇,判令清洁公司支付周阿姨工伤待遇款及未付工资共4万多元。
2016年7月14日,1964年1月出生的周阿姨入职东莞市某清洁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务)合同》,周阿姨被派遣到某电子有限公司任保洁员。同年9月1日,周阿姨在电子公司清洁树枝时,因踩到树枝滑倒,受伤。
2016年12月,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周阿姨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2017年5月,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周阿姨构成伤残九级。随后,周阿姨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长安仲裁庭申请仲裁,仲裁庭以其与清洁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申请。
2017年5月,周阿姨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清洁公司支付工伤待遇款5万多元。清洁公司则辩称,周阿姨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便工作时受伤,也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阿姨入职清洁公司时年满52周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是劳务合同关系。清洁公司是否应支付周阿姨工伤待遇,关键看周阿姨是否因工受伤。周阿姨是在电子公司清理厂区树枝时受伤,对厂区垃圾的清理属于清洁公司与电子公司签订的厂区清洁外包保洁服务合同约定的清洁范围,故可认定周阿姨的人身伤害是因工作所致,清洁公司应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
法院依法判令清洁公司支付周阿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4万多元。
本案主审法官陈国云称,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65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如果双方是劳务合同关系,不能就此认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工伤待遇。如果劳动者是因工作原因受伤,用人单位依法仍应支付工伤待遇。
“过了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因工受伤,有两种救济途径:一是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被认定为工伤,可以要求工伤赔偿;二是如果社保部门不给予工伤认定,可选择劳务纠纷关系起诉索赔。”陈国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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