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兰于1995年7月到长春市昌源制衣厂工作,2001年下岗,2007年到长春市星某时尚宾馆工作。2009年,姚兰辞职,到长春市君某宾馆工作。2010年8月,姚兰年满50周岁,在君某宾馆按正常程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即开始领取养老金。
2015年3月,姚兰发现每月960.6元的养老金不知何故被停发,她多次上访后,问题仍未解决,遂向吉林省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申请法律援助。
【办案过程】
接到援助申请后,吉林省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指派受聘律师承办此案。了解情况后,办案人帮助姚兰搜集了相关证据,为其代书以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被告的行政起诉状,并代理立案。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立案后,被告单位提出答辩称,因星某时尚宾馆在养老保险问题方面涉嫌弄虚作假,故对该单位暂停发放社保业务,且已通知姚兰,并报长春市人社局,等待人社局结论才能处理。
收到被告单位提交的行政答辩状及相关证据后,南关区法院确定于2016年9月26日开庭审理案件。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涉嫌欺诈骗取养老金,社保经办机构能否停发退休职工应有待遇。
【案件结果】
收到传票后,姚兰再次到长春市社保局了解情况。社保局称,养老金即将解冻,姚兰决定撤诉。南关区法院于2016年9月21日裁定“准许原告姚兰撤回起诉”。
2016年12月20日,姚兰的养老金被正常发放,此前停发的养老金也被补回。
【律师点评】
本案代理律师张严军称,本案原告姚兰自1995年7月参加工作至2010年8月退休,其应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全部缴齐,退休手续经公示无异议后批准。星某宾馆有弄虚作假行为,后果应由宾馆自身负责,而不是波及退休人员姚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73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欺诈骗取案件行政监督办法》第18条规定,“人社行政部门对涉嫌欺诈骗取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虽然本案被告不是人社行政部门,但本案被告是将星某时尚宾馆涉嫌欺诈骗取案件报人社行政部门的单位,从2015年3月停发养老金,到2016年12月恢复,该单位对此案的处理严重超期,应向人社行政部门催促并给当事人答复。
张严军认为,被告作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就有行政管理性质,做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都应正式通知行政相对人。不作正式通知,等于法院的法律文书未送达,是不生效的。(中工网记者 柳姗姗 中工网通讯员 王鹤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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