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补助对象为:1965年6月26日至2009年10月7日,在江津辖区内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1年(含1年)以上,且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明材料,离开乡村医生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乡村医生。户籍迁移到区外的也纳入补助发放范围。
对符合条例的离岗乡村医生,发放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和医疗补助: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用于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服务1年补助600元;医疗补贴标准为每服务1年每月补贴10元,按月发放。
离岗乡村医生的服务年限认定范围为1965年6月26日至2009年10月7日期间,连续服务满1年(含1年)以上,不同时段、不同村卫生室服务的实际时间可以累加,累计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比如,张医生离岗前服务年限为9年零3个月,就按10年计,那他可以一次性获得养老保险补助6000元和每月100元的医疗补贴。
负责人提醒,请符合条件的离岗乡村医生在6月30日前,向原执业所在地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交《重庆市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申请表》,并附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其中,服务年限需经无利益关系的本村或邻村同期乡村医生、原执业所在地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期工作人员、原执业所在地村(居)委会同期干部至少3人以上证实,并在本镇街和所在村委会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确定。
撰稿:朱光伟 孙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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