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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2)

 字体时间:2017-04-24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第三章编制管理 第十九条事业编制实行总量管理。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在事业编制总量内,按照权限对本行政区域的事业编制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包括下列事项: (一)事业编制数额、结构比例的核定或者调整

第三章编制管理

第十九条事业编制实行总量管理。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在事业编制总量内,按照权限对本行政区域的事业编制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包括下列事项:

(一)事业编制数额、结构比例的核定或者调整;

(二)领导职数(含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核定或者调整。

第二十一条事业编制数额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机构编制标准,根据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责任务核定。

第二十二条事业编制分为管理人员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和工勤技能人员编制,编制结构比例由机构编制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和行业特点确定。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含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标准,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内设机构、编制数额等实际情况核定。

第二十四条对公益一类和尚未制定编制标准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编制审批制管理。对已制定编制标准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公立医院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对公益三类事业单位逐步转制为企业或者不纳入编制管理。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县(市、区)域内总量控制、动态调整。

第二十五条事业编制实行动态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构编制部门对事业编制进行调整:

(一)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发生变化的;

(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调整的;

(三)事业单位合并、分设的;

(四)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共同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机构编制部门在用编进人计划内,依据相关手续及时办理进人入编、减人出编手续,提高编制使用效率。

第四章管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省和设区的市副厅级以上规格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撤销,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设区的市、县(市、区)处级规格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撤销,由设区的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或者备案。

其他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撤销,由举办主体按照规定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或者批准。

设立、调整、撤销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作出书面批复。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冠名使用本行政区域名称的,由举办主体报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使用“山东”字样的,应当逐级报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使用“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准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必要时应当经过专家论证。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可以委托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社会组织,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配置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及其举办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构编制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擅自设立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机构规格、性质、职责任务、编制数额、编制结构、领导职数的;

(二)超编进人或者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人员的;

(三)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机构设置、职能配置或者人员编制、领导职数配备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手续的;

(五)未按照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

(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个人对违反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机构编制部门举报或者投诉。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三十四条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履行职责评价,机构编制调整,财政经费预算,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聘用、奖惩及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机构编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机构的;

(二)违反规定审批编制的;

(三)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2月10日颁布的《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2号)同时废止。

分送: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特邀咨询。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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