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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规定

 字体时间:2017-04-24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甘肃省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规定具体如何?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甘肃省科技厅机关干部轮岗交流暂行办法

人事处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厅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暂行规定》《甘肃省省直部门(单位)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科技厅干部队伍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处级及以下干部。

第三条 轮岗交流原则

(一) 轮岗交流坚持与干部日常调整、竞争上岗相结合,有计划、分步骤进行,逐步实现制度化、经常化。

(二) 轮岗交流一般在机关处室之间进行,也可以和厅属单位干部进行交流。

(三) 同一处室正、副职领导干部一般不同时轮岗交流。集中轮岗时,各处室轮岗人数不得超过本处人员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轮岗交流对象:

(一) 因工作需要轮岗交流的;

(二) 作为后备干部需要加强轮岗锻炼的;

(三) 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者岗位经历单一的;

(四) 在同一处室或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的。

第五条 轮岗交流条件

(一) 在厅机关处室同一处室任职满3年或任正副职累计满5年的处室负责人,原则上要轮岗;

(二) 拟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缺乏两个以上部门工作经历的公务员;

(三) 干部轮岗交流时间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延长或缩短。

第六条 轮岗的纪律

厅机关公务员轮岗离职前,要认真搞好工作和公共财物的交接;

厅机关公务员应当服从轮岗决定。自厅党组决定并宣布之日,一周内到新岗位上岗。

第七条 轮岗的组织实施

(一) 厅机关公务员的轮岗工作,在厅党组的领导下,由人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二) 厅机关公务员的轮岗工作,一般在职务空缺或年度考核时一并进行,必要时可随时调整;

(三) 人事处根据厅党组的部署和决定,按照轮岗的范围、对象、条件及原则,征求分管厅长及处室意见后,提出轮岗人选。必要时听取本人意见。

(四) 厅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人事处办理手续。在公务员轮岗之前,分管厅长须与本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并要求他们按时到新的岗位工作。

第八条 干部轮岗交流离职前,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原岗位工作同志必须向新任同志提供相关资料、介绍有关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国企、事业单位人员可双向交流

从11日召开的济宁高新区组织人事暨基层党建工作会议上获悉,今年济宁高新区将重点抓好“两学一做”、基层党建、干部驻村联户等六个方面工作。按照“创新机制、畅通渠道、择优用人、绩效薪酬”原则,畅通机关事业单位与区属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双向交流。

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确保“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落实到位。深化实施“亮身份、树标杆”活动,巩固深化基层党建重点任务整治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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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以省级人才改革试验区为总抓手,探索出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典型经验,进一步增强人才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

实现人社工作高水平提升。启动“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年”活动,抓好重点群体就业,争创省级示范创业大学;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实现由传统服务模式向现代服务模式的转型。

抓实干部驻村联户工作,确保干部驻村联户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即每名联户干部每季度至少入户走访联系农户1次,每年不少于4次。对未按规定落实驻村联户任务,启动问责机制。

统筹推进干部人事工作。按照“创新机制、畅通渠道、择优用人、绩效薪酬”原则,畅通机关事业单位与区属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双向交流。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及干部交流力度。加强干部档案日常管理,进一步严明人事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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