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规定具体如何?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厅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暂行规定》《甘肃省省直部门(单位)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科技厅干部队伍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处级及以下干部。
第三条 轮岗交流原则
(一) 轮岗交流坚持与干部日常调整、竞争上岗相结合,有计划、分步骤进行,逐步实现制度化、经常化。
(二) 轮岗交流一般在机关处室之间进行,也可以和厅属单位干部进行交流。
(三) 同一处室正、副职领导干部一般不同时轮岗交流。集中轮岗时,各处室轮岗人数不得超过本处人员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轮岗交流对象:
(一) 因工作需要轮岗交流的;
(二) 作为后备干部需要加强轮岗锻炼的;
(三) 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者岗位经历单一的;
(四) 在同一处室或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的。
第五条 轮岗交流条件
(一) 在厅机关处室同一处室任职满3年或任正副职累计满5年的处室负责人,原则上要轮岗;
(二) 拟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缺乏两个以上部门工作经历的公务员;
(三) 干部轮岗交流时间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延长或缩短。
第六条 轮岗的纪律
厅机关公务员轮岗离职前,要认真搞好工作和公共财物的交接;
厅机关公务员应当服从轮岗决定。自厅党组决定并宣布之日,一周内到新岗位上岗。
第七条 轮岗的组织实施
(一) 厅机关公务员的轮岗工作,在厅党组的领导下,由人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二) 厅机关公务员的轮岗工作,一般在职务空缺或年度考核时一并进行,必要时可随时调整;
(三) 人事处根据厅党组的部署和决定,按照轮岗的范围、对象、条件及原则,征求分管厅长及处室意见后,提出轮岗人选。必要时听取本人意见。
(四) 厅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人事处办理手续。在公务员轮岗之前,分管厅长须与本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并要求他们按时到新的岗位工作。
第八条 干部轮岗交流离职前,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原岗位工作同志必须向新任同志提供相关资料、介绍有关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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