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征地人员就业与社保办法自2017年4月正式实施。
根据新办法规定,新的就业与保障规则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原来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被征地人员再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 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征地养老相关政策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 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实行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统筹做好被征地人员门急诊医疗保障的通知》同时废止,不再执行。 2017年4月1日前,仍旧按照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而2017年4月1日后,本市已有规定与新办法不一致的,须按照新办法执行。
二、新办法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原镇保人员,分类衔接待遇。
一是对处于就业年龄段的被征地人员,实施新的综合性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帮助其就业和进入职工社会保险;二是对处于养老年龄段但尚未领取养老待遇的人 员,可以自主选择参加职保或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三是对于已经领取小城镇养老金的人员,其现有养老金水平作为职保待遇的起点,从今年起按职保办法调 整养老金并享受职保医保待遇。
为此,本市人社局专门发布了《关于本市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
1、已按月领取小城镇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一)镇保养老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保持现有养老待遇水平,并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调整待遇。 (二)镇保养老人员的原小城镇社会保险一次性缴费年限(含小城镇社会保险按月缴费年限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折算的缴费年限)按规定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 费年限;原按规定由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以及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视作缴费年限,按实计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规定终止的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再追溯。
2、尚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人员:(一)镇保就业阶段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社会保险事项分几类情况执行:(1)男性年满60 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费至满15年。但是就业 阶段人员延长缴费及一次性补缴费的,按照区人民政府规定享受补贴;(2)女性就业阶段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且按月缴费年限满5年,在年满 50周岁后,可以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申领养老保险待遇;(3)就业阶段人员已经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以及养老阶段人员已经按月领取 本市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费的,可以由征地单位按照区人民政府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4)养老阶段人员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按规定由 其缴纳的3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由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承担,不足部分由区人民政府补贴;(5)养老阶段人员尚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 待遇的,由征地单位参照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就业阶段人员的办法,为其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6)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 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被征地的,由征地单位参照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就业阶段人员的办法,为其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之前的基本生活按照区人民政府规定予以保障。
(二)镇保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折算的缴费年限)不满15年,又不愿继续缴费的,但符合按 月领取小城镇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小城镇养老保险规定的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其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按规定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三)镇保就业阶段人员中的原征地养老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按照前款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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