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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大病医保筹资标准调整

 字体时间:2017-03-22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本报讯 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近日,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医保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调整、统一个人缴费水平,提高贫困人口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据了解,此次调整政策涉及三方面内容:一是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2017年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在2016年610元的基础上统一提高70元,达到680元。其中:政府补助人均提高40元,达到526元,占筹资总额的77.4%.个人缴费人均提高30元,达到154元,占筹资总额的22.6%.与此同时,调整统一全省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城乡居民不分年龄段,统一按人均154元的标准缴费。二是提高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将政府补助人均新增40元中的10元,用于提高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提标后,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原人均50元提高到人均60元。三是调整贫困人口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将我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由5000元调整为3000元,报付比例不变。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新政策适用于全省参加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和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省人社厅将认真抓好政策落实,及时调整信息系统,兑付参保群众的医保待遇。(记者 荣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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