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兰荣江) 日前,省住建厅向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下发《关于开展省直非财政拨款单位2016年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通知》,明确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则上按10%(其中单位和个人各5%)执行,缴存业务办理时限从2016年7月至11月集中开展。
此次调整对象为凡在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非财政拨款单位。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则上按10%(其中单位和个人各5%)执行,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上调,但最高不得高于24%(其中单位和个人各12%)。同一单位各类人员实行同一缴存比例。
月缴存额上限标准执行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贵阳市2016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的通知》(筑公积金通字〔2016〕44号),即最高不得超过4682元。2016年当年新参加工作职工以及新调入的人员,缴存基数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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