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从重庆市綦江区获悉,重庆市人社局、林业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对符合条件的原清退林业员发放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和医疗补贴。
据了解,根据《关于原清退林业员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规定,符合领取该养老保险和医疗补贴的原清退林业员应具备的条件为:2000年12月31日前,经区县(自治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聘用,且在乡镇(街道)林业部门连续服务满一年及以上,因乡镇机构改革被清退或解聘、且清退或解聘后未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户籍在该市的原林业服务体系非在编人员。户籍迁移到市外的也纳入发放范围。
据介绍,此次认定按照“区县负责、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工作原则,实行“原始材料证明与组织查证相结合”的认定办法,由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原清退林业员的身份及服务年限认定。服务年限以原林业员在林业服务体系从事林业服务的实际时间计算,不同时段、不同单位服务的实际时间可以累加,累计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同一时段既从事林业工作又从事其他工作且已享受相关养老和医疗补助政策不再重复计算。对符合条件人员,发放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和医疗补贴。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用于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服务一年补助600元;医疗补贴标准为每服务一年补贴120元。
该区相关负责人提醒,符合条件者应在自通知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程序按照申请人申请,街镇林业站或农业服务机构初审,街镇政府、区林业(农业)行政部门审核,区政府审定,报市相关部门备案程序进行。户籍迁移到市外的,向原户籍所在区林业(农业)行政部门申请。
(撰稿人:重庆市綦江区社保局 朱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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