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是某塑胶制品公司司机。2013年8月6日下午,潘某为了方便给自己驾驶的车辆加油,准备亲手制作一个加油漏斗,但在拿取手动砂轮机时未拿稳,导致砂轮机砸伤左足。事后,公司以制作加油漏斗不是其工作职责,完全是个人行为为由,认为不属于工伤。潘某于是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过现场勘查和质询后,人社局认定潘某属于工伤。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潘某制作加油漏斗的行为并不在驾驶员的职责范围内,但其目的是为了给车辆加油,与工作内容有着紧密的联系,在本质上是为了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对于其受伤的原因应当认定“工作原因”。
实践中,“工作原因”并不严格限定在约定工作范围内,还包括了职工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所从事的劳动,职工从事这类劳动,可能违反单位内部规定,但并不能否定“因工”的实质。当用人单位所举的证据不能完全否定职工受伤与工作无关时,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作出有利于职工利益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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