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014年5月中旬,王新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5年8月,王新出狱后前往某电器公司办理相关手续,领取了2014年4月至5月初的工资2000多元,并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然而在今年5月,王新却以某电器公司单方面解除其劳动关系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补发工资补缴社保,但被驳回。王新又将某电器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其诉求。
据了解,2013年8月,王新入职某电器公司,双方于当年9月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3年8月起至2014年8月止,工资待遇为每月2000元左右,某电器公司也为王新缴纳了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的社保费用。2014年5月初,王新与他人发生口角并将其打伤,后王新未至某电器公司上班,某电器公司于2014年6月为王新办理退工手续。
经办法官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某电器公司有权解除与王新的劳动合同。虽然王新主张劳动合同没有解除,但法院认为,王新服刑完毕后即与被告进行结算,且对于某电器公司出具的离职结算说明并无异议。另外,王新还向某电器公司出具确认书,确认收到某电器公司支付的款项2000多元及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双方之间关于劳动保障、工资支付等所有权利义务终结,再无任何争议。因此,王新主张要求补发工资补缴社保,缺乏事实依据。
(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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