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起,管某到某食品公司生产车间工作。单位一直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2014年12月的一天,上班期间,管某称家中有事,向管理人员请假后外出。请假期满后,管某未返岗且电话不通,单位通知了管某亲属。2015年1月11日,管某的尸体被发现,经尸检系溺水死亡。4月,基于管某家属的申请,当地劳动仲裁部门裁决食品公司支付管某家属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等近4万元。食品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7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管某生前系食品公司职工,食品公司应当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由于管某生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故其遗属可以享受的待遇应由食品公司支付。法院遂判决:食品公司支付管某家属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等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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