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先生:我今年41岁,从山东农村来到北京打工。今年10月,我被一家小区物业公司招聘为修理工,当时单位说到今年底这三个月时间算试用期,如果我在试用期内工作合格,他们就从明年1月起与我签订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像我这种没什么文化的,能在北京找个工作不易,所以我上班后一直很努力,有些业主晚上家里出现故障,我也马上去修理。
11月10日,我与同事在小区内工作时被砸伤了小腿,造成骨折,住院治疗一段时间后,目前在家养病。我受伤后,妻子从老家来到北京照顾我,医疗费目前已花了3万多元,全部是我自付的,我找单位报销被拒绝。
近日,物业公司打电话给我,说从11月10日起已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并说在试用期内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而且我是试用期内受伤也不能申请工伤。单位的说法正确吗?
胡芳:很多单位认为在试用期内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即使因工作原因受伤也不能申请工伤,这种理解显然是错误的。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只有符合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也是有劳动合同关系的。所以不管在试用期,还是转正后,劳动者在上班时间、上班场所,因工作原因或履行职责等法定情形,遭受人身伤害的,均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若用人单位不积极申请,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可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从您反映的情况来看,物业公司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仅与您口头约定了试用期,该试用期是不成立的。所以公司以在试用期内为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且不能申报工伤的理由也是不成立的。如上所述,即使在试用期,公司也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因工作原因受伤时,可以申请工伤。(王香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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