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案件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终审后,如果一方不服终审判决,能不能通过其他途径争取自己的权益?法院二审终审判决能否被推翻?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为职工继续维权提供了法律支持。
40年前,邯郸职工铁双喜在工作中被千斤坠砸伤头部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因与单位在工伤待遇问题上产生分歧,案件经过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程序后,铁双喜不服法院终审判决,继续利用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继续为自己维权。日前,铁双喜与单位的纠纷经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该案进行提审,职工的权益将得到最大保护。
■职工发生工伤
单位降低待遇引发纠纷
64岁的铁双喜与单位的官司已经打了6个年头。他原是一名井下掘进工,工作单位在邯郸武安。1974年,铁双喜到该企业工作;1975年7月,在井下工作时,他被高处坠落的千斤坠砸伤头部,致脑外伤、颅骨缺损、右腕下垂、右平肌力Ⅱ级,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
1995年,铁双喜被邯郸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伤残。2007年,他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同年10月,被河北省省直统筹单位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为四级伤残。
据铁双喜讲述,1975年事故发生后至1991年,单位一直按照其原工作岗位工资待遇向其发放工资;1991年3月,单位无故降低了他的工资标准,直至2007年退休领取养老金。
铁双喜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按照各年度调整伤残津贴相关法律规定,2007年11月,自己退休前的伤残津贴应为1313元/月而自己每月领到的伤残津贴只有520元,因此,他要求单位支付其1991年至2007年11月所欠的伤残津贴,并支付2007年12月至2009年8月所欠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
单位则表示,1991年单位依据国家政策,对职工工资进行定期调整。铁双喜受伤后一直休养,并未上班劳动,不能对他实行与井下掘进岗位职工相同的工资标准。另外,单位出具的铁双喜基本工资表中,“标准”一项均为520元,“生活补贴”一项均为400元,“应得工资”一项均为920元,除去扣款后实得工资基本都在800元以上,到铁双喜退休时的2007年9月,实得月工资为827元。单位认为,铁双喜的实得工资即为伤残津贴,并不是其所称的520元。此外,铁双喜退休后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为每月832.8元,并未低于退休时的伤残津贴827元。因此,铁双喜的要求没有依据。
多次找单位协商自己的待遇问题未果,2009年10月,铁双喜向邯郸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老职工工伤维权路漫漫”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xinwen/126958.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