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印发了《外国人在天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对在津工作外国人的主管部门职责、人员类别认定、权益待遇保障以及违规处置措施等做出规定。
办法明确市人社、外专、公安、外事等部门是外国人在津工作管理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在津工作外国人及其聘用单位进行管理和服务;教育、科技、文化、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服务和管理职能。在津工作外国人员主要包括外国高层次专家、外国专业人才和外国就业人员等三类人员。办法对外国高层次专家、外国专业人才和外国就业人员符合条件和享受政策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外国高层次专家可申请办理2至5年期限的外国人工作证(A证)和相同期限的居留证件,并可办理天津市人才“绿卡”(A卡),其本人及随迁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在居留期限内申请并享受多次往返签证以及天津市人才“绿卡”的配套政策。在津工作1年(含)以上,每年在津累计居住不少于6个月,纳入国家及天津市人才引进计划,或获得国家及天津市政府奖项(聘书)的外国高层次专家,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市人才发展基金给予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补助等专项资助。在津工作满4年,每年在津累计居住不少于6个月,贡献突出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推荐申办永久居留资格。
办法明确,聘用单位应为其聘用的外国人办理来津工作的相关手续,主要包括外国人来华工作(就业)许可、工作签证、外国人工作证和居留证件。外国高层次专家、外国专业人才和外国就业人员应分别办理天津市外国人工作证A证、B证和C证。
市人社和外专局在全市设立人才服务窗口,统一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就业)许可和外国人工作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鼓励外国人来津创新创业,对在天津市创办企业的外国人,不受年龄限制,符合相关条件的还可申请国家及天津市支持创新创业的相关政策。
办法还对外国人未履行劳动合同(协议),情节严重且对聘用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超过签证、居留证件规定期限在津停(居)留,或超出限定的停(居)留区域活动的,未按相关规定取得来华工作(就业)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或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津工作的,通过伪造、变造、骗取或者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工作签证及停(居)留证件的,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依法纳税,或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公众利益、公共秩序等五种违规行为作出明确处置规定,并建立在津工作外国人诚信档案和违规处置通报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不再受理在津工作的各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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