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石家庄电(记者 朱峰)石家庄市近日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规定进行了补充修订,规定职工可提取公积金缴纳上一年度物业费,缴存满3个月可用公积金支付房租。
按照最新规定,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上一年度一套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每人每年可提取1次,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职工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首套住房,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多次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新规定指出,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石家庄市无自有住房,且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还贷提取记录的,租住商品住房时,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另外,针对子女购房提取父母公积金,石家庄规定,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在本市或子女工作地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时,其父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提取须同时满足“购买首套140平方米以内的普通住房”等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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