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啾旸:三年前,广东一家服装公司在北京一商场设立了品牌专柜,急需导购员。经老乡介绍,我被该公司聘用。入职后,单位一直未跟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缴纳社保费。
今年3月,单位突然无故将我辞退,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为此,我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补缴社会保险费等。近日仲裁委员会裁决我与广东这家服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单位向我支付近2万多元赔偿。仲裁部门说补缴社会保险不归他们管,让我联系社保部门。可朋友说我的原单位服装公司是在广东注册的,我不能在北京补社保费而必须去广东办理,请问是这样吗?既然我能在北京申请劳动仲裁,为何不能在北京补缴社会保险呢?
胡芳: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您所在公司的注册地虽然在广东,但您在北京工作,即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履行地在北京,所以您可以在北京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北京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具有管辖权。
关于缴纳社会保险问题,依据《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保发[1999]6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工商企业执照注册地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所(地址)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因您所在公司注册地不在北京,按照规定不能在北京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过,如果您所在的公司是外国、港澳台和外商机构在北京设立的办事处(机构),或者是国内驻京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在出具相关材料后可以在北京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具体情况,建议您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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