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社保基金监督条例征求意见 协助办假社保证明最高罚10万元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征求意见稿)》昨起征求意见
用人单位协助办理假社保证明,最高将面临10万元罚款;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开本单位全年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姓名、社会保险险种及费率、缴费时段等情况,接受职工监督。这是记者从昨日起公开征求意见的《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中获悉的。
焦点1:办假社保证明?
单位个人最高分别罚10万、1万
目前不少人出于办理入户或购房需要,会找一家公司挂靠然后办理假社保证明。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单位和个人义务”条款中明令禁止此类行为,并开出了高额罚单。
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伪造、提供虚假资料、证明、鉴定意见,或者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骗取或者协助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清理社会保险关系,并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涉及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未遂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以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已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焦点2:未全员参保?
将计入企业诚信档案或被曝光
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按时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开本单位全年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姓名、社会保险险种及费率、缴费时段等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参保人有权向用人单位了解其个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后者应如实提供其本人在本单位的参保缴费时间、缴费基数等信息。
用人单位未按时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任何人均可举报、投诉,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即地税部门)负责受理并依法查处。
同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参保人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信用档案,加强与公安、税务、民政、卫生计生、工商等行政部门的协调合作,将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和待遇,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失信记录纳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布违法单位和个人信息。
焦点3:信息公开
每年都要晒社保基金账本
征求意见稿还着力构建社保运行监督机制,如规定统筹地区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大报告社保基金预算,要成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且其中非政府部门代表不得少于二分之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立社会保险专家库、社会监督员制度。
同时具体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媒体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媒体等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以及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较大的用人单位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加强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和舆论监督,扩大公众参与权。在作出社会保险重大决策和重大政策之前,应当通过网络征询、媒体宣传、社会调查、专家论证、听证等方式公开听取社会意见。
意见反馈
截止时间:7月22日
反馈途径:1.登录广东省人社厅官网(http://www.gdhrss.gov.cn/);2.寄信至广州市越秀区教育路88号法制处(请在信封注明“立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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