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小长假,在异地工作的人能不能连带请个“探亲假”,回家看看父母?不少员工说,“探亲假”听起来很美,落实起来却并不容易。
探亲假是一项34年前出台的异地工作员工带薪休假福利。1981年3月14日,上海开始实施《上海市政府关于<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的实施细则》,让职工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如今,这项政策还在实施,但记者发现,不少员工根本用不上“探亲假”,遭遇了尴尬。
领导让员工“看着办”
在事业单位工作的谷女士,本想趁着端午小长假顺上多年未用的探亲假,回广西老家看看父母。向领导提出后,领导没有当面拒绝,却面露难色地说,最近单位任务太多,人手调配不出,让她“看着办”。自然,谷女士的假没有请成。单位一些年轻的外地员工得知这件事表示惊讶,因为他们大多根本不知道这回事。到人事部门一问,得到的答复是,单位确实有这规定,但批不批准,还要以部门领导签字为准。
按照国务院1981年的规定和上海的地方细则,谷女士这样的已婚事业单位人员,每4年可以享受20天探望父母的假期。但实际上,许多符合条件的员工,休过探亲假的并不多。银行职员卢先生说:探亲假“成本太高”。他每月的收入90%来自绩效考核,10—20天不在岗,意味着工作量要比别人落下一大截,直接影响收入,因此他和同事们也大多不请探亲假。
34年前规定与现实“有些脱节”
一些员工说,探亲假的相关规定与现实情况“有些脱节”。比如,规定中所说的“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昼夜”,让很多人无法符合享受探亲假的前提条件。因为目前法定假期加上双休日,最长能形成7天长假,而把公休假日排除在外,缺少可操作性。“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对于在外地工作的独生子女来说,意味着见到父母的次数偏少。
此外,按照上海对于探亲假期间的薪资规定,计算月标准工资时,应包括基本工资、保留工资和附加工资。但记者从本市人保部门得到的信息是,目前员工的工资构成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区别很大,许多单位“基本工资”的比重越来越小,员工收入以绩效工资、奖金为主。因此休探亲假的成本与早些年就大不同了。
许多省市都根据国家“探亲假”政策而出台过地方细则。北京明确规定,员工家庭在本市的,已按本市员工上下班交通费补助办法享受了交通补助费,即便距离较远也不再享受探亲待遇;江苏省的实施细则中提到,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超过56天产假后,又与配偶继续团聚30天以上的,双方当年都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路费可按探亲规定报销一次。
“取消”或“保留”意见不一
探亲假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采访中,记者听到两种截然不同的声音。“取消派”觉得:一个规定的假期,大多数员工不能享受,还不如取消。有的老员工觉得,探亲假是“计划经济产物”,当年国家实行分配制度,分配到哪里就去哪里工作,造成许多职工远离家乡。现在大家都是自由择业,如果说选择了离家远的地方就多了20天假期,那对其他员工来说也是一种不公平。一名街道干部也建议取消“探亲假”,更合理的是,不同的用人单位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安排休假制度,对所有员工更加公平。
在一家外地员工超过70%的事业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也建议取消“探亲假”。负责人说,现在有双休日制度,5年以上员工每年“带薪休假”10天起,而单位岗位“一个萝卜一个坑”,几乎每个员工都很繁忙,年假都休不满,别说是探亲假,“设了也等于白设。”
“保留派”则觉得,在国家并没有废止的前提下,不能减少劳动者休假的权益。不仅应该在机关和事业单位保留,还应该延伸到民营企业。
有人大代表提出,根据2012年新修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家庭成员如果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探望和问候,“探亲假”就是用人单位贯彻国家法律的很好途径。
“民营企业的职工可以通过‘集体协商’方式,来争取‘探亲假’这项福利。”一些单位的工会负责人觉得,外地来沪工作的独生子女应当享有年休假之外的“探亲假”,并通过协商这个方式来与企业达成一致。他们还建议,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现在新的情况,对30多年前的规则进行调整,更加符合现代企业需求。(记者栾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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