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2013年3月到某机械公司从事焊接工作,公司为其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未参加工伤保险。2014年4月,于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10级伤残。2015年3月,于某将公司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93752元。公司对于某工伤赔偿一事无异议,但认为应从中扣除其已经获得的人身意外伤害赔偿18000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规定:“按照《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见,公司可以自由选择是否为职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不能逃避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强制性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公司不能因职工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获得赔付而免除其工伤待遇给付,也不能扣减掉职工已经获得的人身意外伤害赔偿。经协调,公司与于某达成和解协议,支付给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65000元。(孙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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