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因为性格比较急躁,而分管领导在管理艺术方面也确实存在不当之处,作为部门负责人的我与分管领导之间常常会发生冲突乃至严重顶撞。四个月前,我再次当着全体车间员工的面,顶撞并指责了分管领导。分管领导一气之下让我去结清工资立马滚蛋,而我一时冲动摔门而去。事后,我虽为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但因抹不开面子而没有回到公司,可我却由于求职受阻而一直失业至今。无奈之下,近日我只好以公司和我曾经连续两年缴纳过失业保险费用为由,持失业证明要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失业保险待遇,却遭到拒绝,理由为我是自己得罪领导而被逐出公司的,由此导致失业,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之列。请问:该说法对吗?
读者:陈燕颖陈燕颖读者: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说法是错误的,即你照样有权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也指出:“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从中可以看出,在公司和你已经连续两年缴纳失业保险金,且你持有失业证明、曾经求职受阻的情况下,只要你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就必须根据你的申请,向你发放失业保险金。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即虽然你曾顶撞分管领导,且在方式方法上可能存在不妥之处,甚至事后也为自己的一时冲动而后悔,但这并不能否定你最终是被分管领导逐出公司的事实,明显具有被强制辞退的性质。也就是说,你中断在公司的就业,至少在起因上不是出自你自身的主观意愿,而是完全源于分管领导,故仍然与第(三)项所定情形吻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然应当给予失业保险待遇。(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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