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讯 6月9日,记者从四川省推动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新闻通气会上获悉,从今年1月1日起,全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实行建设项目方式参保,建筑从业人员个人不缴费,对未提交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的建设项目,各地住建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而到2016年将实现全省建筑业农民工参保全覆盖。会上,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有关负责人对相关新政策进行了解读。
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工伤保险费用
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有关负责人表示,新政策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要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代缴,确保工伤保险缴费资金来源。规定实行按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必按工资总额为基数,而可以按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对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健全劳动关系确认机制
针对当前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因劳动关系确认难、导致工伤认定难和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难的问题,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有关负责人说,新政策要求各类建筑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发生工伤的,参照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同时,规范和简化工伤认定鉴定程序。新政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关系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
针对各方面反映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和时间长的问题,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有关负责人表示,在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程序中,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事故发生后30天时限内申报工伤,工伤认定期间要承担相应工伤待遇等应尽责任,这就突出了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等在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等方面依法享有的权利。同时要求工伤认定行政部门进一步简化程序,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认定申请应在受理后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并积极探索实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材料的网上申报、审核和送达等办法,提高认定鉴定工作时效。
工伤保险实行先行支付
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有关负责人称,为了避免出现项目竣工后才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不落实的问题,新政规定:对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在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职工,待完成认定鉴定后,仍作为项目参保职工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适应建筑业工资收入支付特点,针对农民工本人月工资难以计算的实际,规定以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发;未参保的建设项目,其职工发生工伤的,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如上述单位不支付,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金支付后依法向上述单位追偿。新政还明确了违法分转包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即发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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