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去年1月应聘至济南某餐饮公司,仅工作了半个月,该公司就将王某送至广东进行了30天的培训,公司为此支付了1万元的培训费。培训前,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及职工培训协议,约定张某在结束培训后需在公司工作的服务期也为5年,如因个人原因提前辞职,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培训完成后,张某一直在该公司工作,但该公司始终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今年4月,张某以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辞职申请,在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自行离职。
最近,该餐饮公司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张某支付违反服务期约定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9500元。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一项法定强制性义务。《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张某虽与该公司约定了服务期,但用人单位违法在先,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并无不当。最终,仲裁委依法驳回了该餐饮公司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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