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张西陆)25日是一月一度的广州市职能部门接访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杨秦坐镇接访室。本次共10名接访人,反映的问题多集中在工伤、养老方面。
记者了解到,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需要由用人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派人护理,也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普先生是广州某物业公司的安管员,今年1月12日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4月17日被越秀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但第三事故责任人无经济能力负担相关医药费用,单位也拒绝支付其医疗费用,导致普先生现在无法继续治疗,也负担不起高昂的医疗费用。
“我们希望工伤保险、肇事方所在车队、单位可以先行支付医疗费用,让我们渡过难关。”信访代理人陈先生对杨秦说。
对此,杨秦解释,无论普先生的单位是否有替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只要普先生已被认定工伤,其用人单位就要承担。
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一旦发生工伤事故,都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则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先行支付的待遇应由用人单位偿还。如果用人单位不偿还,社保经办机构可以依法追偿。
杨秦交代基金中心要核查单位和普先生的参保情况,判断是否符合办理条件。此外,杨秦还提醒,普先生因事故造成昏迷及偏瘫等症状,还涉及停工留薪事宜。按规定,普先生可停工留薪3至12个月,必要时也可以延长至24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这期间,普先生的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是不变的。”杨秦说,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需要由用人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派人护理,也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如果单位什么都没有做,建议可循法律途径,也就是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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