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常某到平邑某板皮厂从事铺板工作。2012年3月23日15时,常某和同事在车间铺板时被大风刮倒的厂房西墙砸伤,送往医院治疗。2014年5月,常某被认定为工伤,后又被鉴定为七级伤残。常某多次要求厂方支付工伤待遇,厂方却称,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刮大风,导致常某受伤,属于意外事故,常某并不是在工作的过程中由于机器或人为的原因受伤,应由常某与厂方共同承担责任,不应由厂方承担全部责任,且厂方已支付8万元的医疗费。双方协商不成,常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厂方支付工伤待遇。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在工作期间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职工身体受到伤害是否算工伤,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也没有将这种情况排除在外。既然常某在工作时被大风刮倒的墙砸伤,已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而厂方未给常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厂方就应承担工伤责任,支付各项工伤待遇。最终,仲裁委裁决由厂方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72680.6元。(赵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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