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系某食品公司职工。2013年4月7日18时左右,马某骑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不慎与一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无责任,对方承担全责。后马某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由于公司未为马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5年1月19日,马某将公司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25249元。庭审中,公司辩称马某已经从交通事故中获得了赔偿,不应再向公司主张工伤待遇。
劳动者的工伤系第三人侵权所致的,劳动者既可以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赔偿责任,也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责任,即劳动者可以得到双重赔偿,但赔偿的范围需要严格限制,有些实际发生的费用(如医疗费等)有证据证明已经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救济,不应重复赔偿。马某仅向公司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属于基本工伤保险责任的范围,公司不能因马某已经从交通事故中获得赔付而免责。经调解,公司与马某达成一致意见后结案。(孙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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