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于2014年9月进入蒙阴县某公司工作。2014年11月4日,宋某上班期间操作机器时不慎被皮带挤伤右手。在公司未申报工伤的情况下,宋某向当人社部门申报并被认定为工伤,后经鉴定为10级伤残。因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宋某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公司以已为其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医疗费用及残疾赔偿均由保险公司理赔为由拒绝支付。为此,宋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规定,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在仲裁委主持调解下,该公司支付给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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