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商丘市虞城县伤残女工郭爱敏向本报投诉,法院判决虞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虞城县人社局)支付的假肢安装费,他们以已经解除工伤保险关系为由拒不执行判决。
2012年2月11日,郭爱敏到海博工具(商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博公司)注塑车间工作。4月10日凌晨,她在操作注塑机工作过程中不慎被机器挤伤右手。郭爱敏受伤后,入住商丘创伤显微外科医院,住院36天,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已经由海博公司全额支付。
2012年5月10日,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商丘市人社局)认定郭爱敏为工伤。2012年7月19日,商丘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郭爱敏为五级伤残。2012年9月20日,商丘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同意郭爱敏安装假肢。
2013年2月,郭爱敏在郑州品康假肢矫形器技术有限公司安装假肢花费28000元。武汉艾格美康复器材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为:1.每次假肢安装维修保养费为30800元,2.每三年更换一次。
2012年9月,郭爱敏向虞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裁决下达后成为一纸空文。为了得到赔偿,2012年11月21日,郭爱敏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海博公司赔偿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1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0404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41414元,辅助器具费40万元。
2013年9月25日,法院判决:1.海博公司支付给郭爱敏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3176元、停工留薪期的工资3150元、护理费1440元,合计117766元。2.海博公司不支付郭爱敏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辅助器具费等费用。
郭爱敏说:“法院判决后,公司总共赔偿我175600元,一次打到我卡上,但至今也没人告诉我具体哪一项是多少钱。我找人按照判决书上的数字算了算,根本没有假肢安装费用这一块儿。去公司打听,他们说判决公司该给的公司都给了,剩下的是人社局工伤保险中心给的。我去工伤保险中心,他们也是说该给的都给我了。”
2014年4月4日,就假肢安装费用,郭爱敏向虞城县人社局以快递邮寄的方式提出了赔偿申请,虞城县人社局在郭爱敏起诉之前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14年9月9日,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虞行初字第4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被告虞城县人社局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对原告郭爱敏的假肢费用履行核定并支付的法定义务。
“判决生效至今,我往虞城县人社局跑了无数次,两腿都跑细了,虞城县人社局以我已经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工伤保险关系为由,拒不执行判决,并且给我出具了一份《通知》。”
“2012年8月28日,公司要求我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说我不签字解除劳动合同一分钱赔偿也得不到,后来才知道《工伤保险条例》对保护我们伤残职工权益的规定,早知这些我死活也不会解除劳动合同的。从仲裁到法院起诉,我每次都要求赔偿的有辅助器材费,法院也判决虞城县人社局对我的假肢费用履行核定并支付的法定义务,难道是法院判错了?”郭爱敏十分无奈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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