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振快:不符合这四条标准 公务员怎能涨工资
公务员涨工资引发热议,舆论一地鸡毛。质疑公务员涨工资的声音不少,批评“钱少为何不辞职”有之;认为工资该涨,提出“别用‘钱少为何不辞职’去呛公务员”的也有。
认为公务员工资该涨的理由,有基层公务员收入较低,已经多少多少年没涨工资了,等等。的确,上一次公务员涨薪是2006年,八九年过去了,物价上涨,同样的钱购买力已有较大下降,期间全社会薪酬也有增长,给公务员涨工资理由是成立的。不过,有人还是会问:有些企业员工过去薪酬有所上涨,但现在可能倒闭,员工面临下岗;公务员旱涝保收,没有失业风险;此消彼长,如果其他行业薪酬上涨公务员就得涨,而其他行业薪酬下降公务员却不能下降,似乎也不公平。若说基层公务员收入较低,该涨,这有一定道理,那就应该给基层公务员涨,而不是现在透露的全员普涨方案。有些国家,公务员工资是厚下薄上,为何我们不能在公务员内部进行调整,而要全员普涨,甚至级别越高绝对值涨得越多呢?【编者注:按照香港文汇报的报道,最高级别正国级官员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加级别工资,下同),从7,020元增至11,385元;最低级别的办事员基本工资,由630元增至1,320元。基层办事员增加的工资绝对值远远比不上高级别的官员。】
另外,说公务员工资低,有什么依据?据学者刘植荣研究,国际上比较普遍的情况,如世界十个最廉洁的国家,其公务员工资水平都大致等于或低于全国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而中国的公务员工资却高于社会平均工资,在世界各国中处于较高水平。这说明,从国际比较来看,中国公务员的薪酬整体水平并不低,以工资低要求公务员全员加薪的理由并不充分。
除了上述原因,公众对公务员加薪的另一质疑,是中国社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公务员的“含金量”不仅仅表现在货币化的工资收入上,还有工作稳定、工作强度普遍不大、社会地位高、优先占有社会资源等等好处,比如对住房、医疗、教育等资源的优先占有,在子女入学等方面,有些优质资源对其他不享有这些资源的普通老百姓来说,是多少钱也换不来的。
总体而言,公务员在中国的“含金量”相当高,常见社会情况是千军万马挤独木桥考公务员,少见公务员离职,在社会心态上的表现就是公众普遍认为当公务员性价比高,当出现公务员晒工资单哭穷等情况时,就呛以“嫌钱少就走人”。《中国青年报》2014年1月22日报道,中青舆情监测室抽样分析显示:62.3%青年网民反对公务员涨薪,网友多质疑待遇低为啥还考公务员。《南方都市报》2014年3月7日报道,全国政协社法委主任孟学农说,如果觉得公务员收入不够高,可以“下海”畅游去。这些情况说明,“嫌钱少就走人”并非个别看法,而是普遍心态。个别看法可以认为是非理性,普遍心态就不能不说有其合理性。
众所周知,现在择业已很自由了,工作是双向选择的结果;在民营企业,“嫌钱少就走人”是普遍现象。那么,对于公务员来说,为什么就不能适用此原则呢?
公务员的薪酬和待遇到底怎样才算合理,可以参照现代企业制度,以公平原则和激励原则来评判。人们都希望受到公平对待。
现代企业中的薪酬公平原则和激励原则,是根据员工对企业的贡献大小来付酬,贡献大者可以获得较高的薪酬。从公务员的角度说,也应该依其贡献大小来取酬。公务员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人员,其对社会贡献的大小,应以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来衡量。这就意味着,对于公务员来说,首先要检讨自己的行为,是不是在提供公共服务?那些在办公时间喝茶看报纸打发时间,不作为,甚至乱作为,都不是在提供公共服务,甚至背离公共服务的宗旨,都应该禁绝。其次,如果人浮于事,一个人的事需要三个人去做,其他两个人也不是在提供公共服务,这两个人没理由给他付工资,应该先裁去。
换言之,公务员是否应该加工资,首先应以公务员提供的公共服务与纳税人支付的成本是否合理为评判标准—如果公务员提供的公共服务根本配不上纳税人支付的成本,那么纳税人有理由拒付工资,更不用说给公务员加薪了。这应该是很公平的。
其次,给公务员加工资,当然有个程序问题,不能想加工资就加工资,而应该经过公开、透明的法定程序,整个过程受到严密的监督才能获得纳税人的认可。
再次,给公务员加工资还要考虑社会成本,纳税人要支付得起,加工资不能挤占其他公共服务支出。
当然,还有公务员的财产要公开,让公众监督。如果这些前提都得到满足,公众当然没话说,该涨就涨。问题是,如果上述前提都得不到满足,在这个基础上说公务员工资低应该涨薪,那是无法令人心服的,非议是难免的,“嫌钱少就走人”的呛声也免不了,类似的诘问就是公众的权利,而不能说公众难以理性交流与沟通。
洪振快为著名学者,著有《亚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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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涨薪 如何才能没争议
近期,“公务员涨薪”成为社会热点话题,在涨薪文件尚未出台前,大多数观点都是情绪牵引、立场先行。
一边是基层公务员因为收入低而吐苦水,一边是公众对公务员福利待遇的各种“吐槽”。围绕着应不应该涨薪,涨多大幅度等焦点,每一次公务员加薪,都会掀起嘈杂的争论,真正关键性的论题却往往被屏蔽:公务员薪金标准究竟为何?改革的目标仅仅是涨薪吗?
现状 行政调整 未实现法治化目标
公务员薪水从国家财政支付,而国家财政来源于公民纳税。因此公务员薪金的确定及调整,并不是一个政府内部管理的问题,而是一个关系纳税人权利的法律问题。只有纳入法治轨道,确立以公平为核心的薪金制度,才能走出涨薪的是非之争。说到底,涨薪争论的背后,折射出我国工资立法的滞后,行政化的调整不仅引起争议,而且很难形成制度的激励效应。
改革开放以来,历经1985年、1993年、2006年和2013年几次大的改革,我国公务员工资福利待遇应时而变,但一直并未实现法治化目标。
改革的核心是公平,确保公平、走出争论的关键则在于法治。现行《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工资水平的表述只有两句话:“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这一规定虽说奠定了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基本框架,但对于工资确定标准、依据、增资机制等缺乏规定,因此需要专门立法规范。
蓝图 薪酬法定 兼顾到公平与科学
立法规范公务员薪金,重点需要解决四个问题:一是外部公平性。世界上多数国家选择将市场工资水平作为参照体系,美国法律就规定公共部门工资与私营企业人员工资大体持平。《公务员法》在起草中也曾规定公务员工资水平应“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基本平衡”。
二是内部公平性。公务员分类、级别之间保持一定的工资档次,但差距不能过大。
三是工资结构的科学性。根据不同阶层、学历、行业等指标区分劳动者工资水平,既要体现激励功能,又要防止灰色收入,在彻底消除隐性福利后增强薪金的透明度。
四是工资增长机制。形成正常的薪金增长机制,与物价上涨幅度、社会发展水平、公务员职业压力等相适配,从而使得公务员对于收入有个良好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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