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可以缴费至15年,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关的养老保险待遇。
解读:按照此前的规定,养老保险费缴纳必须满15年,且达到退休年龄方可享受待遇;缴费不满15周年,会被终止养老关系,将个人账户退回,即参保人一次性领回个人缴纳的8%部分。还有一些地区要求必须连续缴满15年,不足15年或有间断情况,参保人也只能一次性领取个人缴纳的8%部分。这一办法,把一部分参保人挡在了社保大门之外,而且一次性领取养老待遇起不到养老保障的作用,也不能体现社会公平,应该允许按照“多缴多得、少缴少得”原则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社会保险法》删去了“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规定。同时《社会保险法》还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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