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法国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摘要]法国养老保险制度,在其早期具有高福利性质,但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在人口结构失衡和预算压力下,开始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调整和改革。改革进程体现了三个特点:坚持现收现付型保险的根本地位、注重弱势群体的利益、逐步破除公共部门的养老特权。我国应吸取法国的教训,审慎确定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以避免公共财政被养老保险赤字所裹挟。并且可以借鉴法国经验,一方面发布高瞄准度的“微型福利政策”保障弱势群体的养老利益,另一方面以积极的态度逐步消解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特权。
(一)法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程的特点
法国养老保险制度根植于社会连带理念。COR在《养老保险改革导航报告》中强调:“法国的制度应该以再分配和社会连带为基础” [13],这句话凝炼地概括了支配法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程的灵魂,其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特点:
1.始终以负担再分配功能的现收现付型保险为基本模式
《养老保险改革导航报告》指出,政府会“拯救再分配性的养老保险制度” ,因为“法国所铸造的养老保险体系是以代际团结为核心的”。历史上,法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一直以带有再分配功能的现收现付型保险为主(基本养老保险CNAV以及两个强制补充保险AGIRC和ARRCO都采用现收现付型)。虽然2003年改革引入了资本积累型养老保险(一个强制补充保险RAFP以及两个任意保险PERP和PERCO),但引入资本积累型保险“并不会动摇今天现收现付型与资本积累型之间的平衡”,换言之,对资本积累型保险的引入并不会导致传统的现收现付型保险大厦的倾覆。
2.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障
为了实现养老保险账户的平衡,不得不逐步降低基本保险的替代率。但是保障社会弱势群体享有正常的生活,仍然是不可化约的目标。改革者对社会的其他弱势群体同样尽力给予照顾。比如从事繁重劳动职业的劳动者,以及很早就参加工作因而少有闲暇享受生活的劳动者,还有派出型的公务员,他们都可以享受提前退休的优待;女性劳动者可能因为生育而中断工作,为了保障养老金的计算不受此影响,产假期间的补贴也被纳入最后养老金的核算基数的计算;对于失业者,甚至可以免缴最多6个季度的养老保险费,以尽量避免短时间失业给劳动者的养老金核算造成影响。这些细致的制度设计可能并不那么引人注目,但却传递了政府照顾弱势群体的理念,从而增加改革方案的润滑度,降低法国民众对“紧缩”措施的抵触心理。
3.缩减公共部门养老保险制度的特权
公共部门的养老特权问题几乎贯穿了法国最近20年的所有养老保险改革,其有碍社会公平正义、违背社会连带理念,特别是当法国处于危机之时,没有任何理由能够允许公务员和国企员工置身事外不与普通民众一道共克时艰。从1995年改革开始,政府就希望统一公私部门的养老保险制度,2003年改革统一了两者获取全额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公私部门的养老金重估也都与物价挂钩,2010年改革又统一了两者的退休年龄以及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自此,法国公共部门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经非常接近私立部门。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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