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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失业保险应如何改革?

 字体时间:2014-11-05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面对我国日益严峻的失业问题,有关专家提出为更好保障失业人士利益,我国应采用有区别的经验费率,进一步推广和普及失业保险,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比例和设置失业保险金领取的等待期及待遇差距。

失业与就业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中国面临的现状是:城镇失业人员越来越多、新增劳动年龄人口进入高峰期、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高校毕业生面临就业结构性难题、就业弹性不断下降、失业与空位并存等现象。

日益严峻的失业状况和不断加剧的就业压力,对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又造成了直接的冲击和挑战,因此,失业保险制度不得不在促进就业方面进行改革。

有区别的采用经验费率

失业保险经验费率制,即对以往解雇率高的单位和企业征收较高的失业保险费,而对以往解雇率低甚至促进就业的单位和企业进行奖励,征缴较低的失业保险费。

由于在大多数企业,失业是由于总需求不足、经济的周期性因素和结构性变化导致的,而这些因素是企业无法控制的。

另外,在稳定行业中的企业,即使在稳定就业方面没做什么努力,支付的也是较低的费率。因此,笔者认为,不能对失业进行控制的企业,不应该受到高费率的惩罚。

有些行业的失业率相对较高,制造业的就业情况受经济周期的影响较大,尤其是耐用品消费者的需求波动较大,相关的制造企业会受到很大影响。在高度季节性的建筑业,工人的失业率很高;

农业工人,尤其是农场的劳动力也是如此。乡村的工人在采矿、林业或渔业等部门工作时,往往会遇到非法雇用、低劣的劳动条件以及相对较低的工作岗位。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那些在金融、保险、不动产、服务业和政府部门工作的人,他们的失业率比较低。因此,在采用经验费率制的时候不能“一刀切”,还要对各行业的失业保险费率有所区分。

通过采用经验费率,可以抑制企业解雇行为,减少失业的发生。抑制解雇可以减轻失业保险负担,维持就业稳定,所以应受到国家的重视。

注重失业保险以防失业

一方面,一些求职者对自己所在社区的工作信息了解很少。向求职者提供更多的劳动力市场及工作机会的信息,可以有效的减少摩擦性失业。失业者在相关部门登记自己的培训经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工作技能和职业发展计划等信息后,这些信息将自动与当地社区可提供的工作机会进行配对。

通过提供更多的工作信息,摩擦性失业会下降,工人的才智和技能会更好地被利用并提高。另一方面,就业培训机构的行为还有很多不规范之处,应明确规定对就业培训计划承办者的资格要求以及信息披露制度。

比如培训的承办商必须批露自己的盈利情况和毕业生的就业情况,目的是利用市场力量,鼓励培训承办商之间的竞争,从而使培训项目更为有效,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

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结构

单纯强调失业保险的生活保障功能已很难解决日益严峻的失业问题,必须探寻更积极的失业保险机制,发挥其抑制失业和促进就业的能动作用,才能真正发挥失业保险“社会稳定器”的减震作用,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

在失业保险的支出结构方面,建议加大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方面的投入,并根据需要对企业进行就业补贴和培训补贴,帮助其改善就业环境,实行内部转岗培训,内部消化过剩人员,减少解雇员工的情况发生。

通过调整失业保险金中用于技术培训、转岗训练费用比例的办法,从以往简单的生活保障转化为促进失业人员的重新就业,由消极保险转化为积极就业保障。比如,在条件允许下,可以资助不景气而被迫缩小规模时、力争不裁员而内部消化的企业;

或者那些留用、吸纳高龄和残疾劳动者的企业,避免就业弱势者失业;资助一些条件差的企业,帮助其改善就业环境,减少离职、跳槽等情况的发生。

同时,可以考虑灵活发放失业保险金,对于有可行创业计划的失业者,考虑一次性发放多月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其创业的资金。创业者不仅可以解决自己的就业,而且还可以提供更多的工作岗位,是一举两得的事情。

设置失业保险金领取的等待期及待遇差距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前,要经过一定时期的等待期。如果失业持续期超过某一规定的期限,失业保险金支付可以追溯到失业时;如果失业者在某一规定的时间内返回工作岗位,将对其进行奖励。

设置等待期的目的是在鼓励失业者积极就业的同时,避免短期的申领,节省计划成本,降低管理费用,可以将节省下来的时间和精力投放到就业培训上,促进那部分失业持续期较长的失业者重返工作岗位。

另外,还可以通过采取拉大失业待遇差距的办法激励失业者尽快就业,限制失业者对失业保险金的长期依赖。根据失业期长短来划分,失业期越短,给付的失业保险金额越高;相反,失业期越长,给付金额越低。

通常,领取失业保险金额的时间越长,就越不利于促进就业,容易滋生懒惰,轻易放弃重新获得的工作机会。因此,有必要缩短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对于预期仍然未能就业者,可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给予社会救助。

研究发现,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待遇给付截止前的两个月更加积极的找工作,求职活动的次数明显增多。显然,缩短失业保险待遇给付期限,有助于减少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规模。超过期限仍未找到工作的,可以申请社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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