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参加
社会保险办理流程
一、政策依据
1、《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3、《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4、《关于推行用工制度改革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青建发[2010]75号)
二、办理条件
招用农民工的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建筑领域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青劳社[2005]68号)文件规定文本)后,应到注册地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农民工参保手续。
三、提供资料
1、参保开户
⑴《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⑵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⑷用人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2、人员增减
⑴增加人员的,提报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青岛市年月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一式两份)。
⑵减少人员的,提报《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及《青岛市年月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一式两份)。
四、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五、办理方法
业务人员审核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资料不齐的告知企业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的,为企业开设“××公司(建委农民工)”社会保险户后,办理农民工参保手续。注:办理参保时一定要将“人员类别”选择为“建委农民工”(新增类别,外网申报中也同时增加)。
开通网上增减参保人员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可直接通过互联网办理增减参保人员手续(每月1~13日办理当月参保人员增加,16日~月底办理次月参保人员增加)。
六、留存资料
1、参保开户业务
⑴建筑业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⑵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⑷用人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
2、人员增减业务
⑴增加人员的,留存劳动合同复印件、《青岛市年月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一份。
⑵减少人员的,留存《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原件及《青岛市年月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一份。
七、缴费与待遇
1、医疗保险:
本市户籍农民工参照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医疗保险缴费方式,即: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的比例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中含每月5元大额医疗补助金),个人不交费,不计算缴费年限,享受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待遇。
对按非本市户籍政策参保的本市户籍农民工,其个人参保信息单独做参保标记,以后个人申请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补缴的,允许其按规定补缴。
2、工伤保险:
用工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时,按参加保险所有人员上一年度平均工资额(上下限确定同其他职工一样,最低为1143元)的1%缴费,享受所有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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