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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肆虐 专家建议实施政策性洪水险

 字体时间:2014-11-05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这段时间以来,我国许多城市都遭到了洪水的袭击,人们的生命和财产都受到了巨大的威胁。但是,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相关的政策,来保障人们的安全与财产,专家建议实施政策性洪水险。

近年来,地球上的洪灾不断增多,与洪水相关的保险理赔也大幅增长。然而,从目前情况看,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洪水保险。对此,有专家建议,洪水保险应纳入政策性保险和政策性保险公司业务范围,通过政策性保险机构的专项保险基金和特殊保险方式加以解决。

过去10年洪水损失上升一倍多

没有任何一种自然灾害像洪水影响的人数那样庞大。瑞士再保险的最新报告《洪水———被低估的风险:调查、了解、承保》显示,由洪水造成的损失正在以惊人的速度上升,洪水的可保性给保险业带来了独特挑战。全球范围内,每年估计有5亿人受到洪水侵害。

与此对应的是,与洪水相关的保险理赔一直在大幅增长。1970年的理赔额为10亿—20亿美元,而2011年保险公司承保的洪水损失总额高达150亿美元。最近在泰国、澳大利亚和菲律宾发生的洪灾表明,洪水造成的经济损失现在已经与地震和飓风不相上下。

瑞再洪水保险业务负责人、该报告核心作者Jens M ehlhorn表示:“泰国120亿美元的承保损失真正突显了洪水导致极大损失的可能性。这个数额相当于泰国年度总财产保费的1800%。”人口增长、易受灾地区财产较为集中以及气候变化都是造成洪水损失不断增长的原因,并给可保性带来挑战。

同时,泰国最近的洪灾引发了对“热点”的认定,热点是指位于洪灾易发地区的与全球供应链相关的工业聚集地。一旦因国际供应链中断而引发索赔,这些地区将面临惨重的损失。

国内洪水保险尚属空白

相关资料显示,洪水保险是指对洪水灾害实行的保险,是为配合洪泛区管理,限制洪泛区不合理开发,减少洪灾社会影响,对居住在洪泛区的居民、社团、企业、事业等单位实行的一种保险制度。在国际上,洪水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防洪非工程措施,在转移洪灾风险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从形式上看,洪水保险与普通保险不同,它既体现了保险中风险分担的特征,又具有社会救济的性质,因此一般有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两种。

实行洪水保险可以减缓受洪灾居民和企业的损失,是一种改变损失承担的方式。

业内专家认为,洪水灾害带来的损失会呈现越来越大的态势,只靠灾后的拨款和物资捐助来实施救援,是不合理的,更需要在财产保全方面依靠保险机制,扩大相关保险的覆盖范围。

从全球范围来看,在水灾比较严重的发达国家,比如美国、日本以及西欧各国都较早关注了洪水风险管理。然而,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并没有专门的洪水保险,虽然家财险、涉水险等险种对洪灾损失可以承保,但是保险范围有限。

专家建议纳入政策性保险范畴

在目前的保险环境下,面临洪灾,国内民众为何得不到洪水险的保障?

分析人士指出,一方面,虽然财产保险综合险和家庭财产综合险里包含了洪水险的内容,但目前财产保险的投保率远没有人身保险高,家财险又不像车险等财险的“拳头产品”那样容易被接受,因此购买家财险的人太少,财产保险综合险的投保率也非常低。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属无奈。在我国,洪水保险难以推开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洪水风险太大,商业保险不敢轻易开展此项业务。类似1998年、1999年的特大洪水,对于我国一些实力不太雄厚的财产险公司而言,如若承保将面临巨大的赔款支付压力。

“洪水保险的潜在需求巨大。我国七大流域的中下游地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70%以上,一旦发生灾情,处于长期高水位的洪水排泄不畅,会造成经济发达地区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首都经贸大学金融保险系专家朱俊生说,我国每年因洪水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千亿,实施洪水险已刻不容缓。

对此,有专家建议,洪水保险应纳入政策性保险和政策性保险公司业务范围,通过政策性保险机构的专项保险基金和特殊保险方式加以解决,商业保险公司主要是补充。由于长江流域蓄、滞洪区大多分布在长江中游的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四省,防洪区的范围比较大,人口众多,符合保险的“大数法则”,按照这一设想,如果采取政府、社会、个人多方面筹集资金的方式,中央、地方政府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受益地区征收一定数量的资金,蓄滞洪区缴一部分保险费,积聚起风险基金,完全可以做到“风险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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