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的制度强调自我原则,实行完全积累的基金模式,几乎没有任何带有收入再分配功能的福利制度安排。其中,中央公积金制度是新加坡体系的主体,社会保障基金绝大部分也都集中于中央公积金制度。该制度于1953年宣布建立,并于1955年正式实施,经过近六十年的,已经从原来单一的储蓄式保障发展为包括养老、医疗、住房、家庭保护等项目的综合性社会保障体系。同时,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在基金运营管理方面也独树一帜,采取主导下的化管理模式,公积金投资取得了持续稳定的回报。
中央公积金管理体制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管理,具体由新加坡劳工部下属的中央公积金局 (Central Provident Fund Board,CPFB) 来负责。作为统一管理中央公积金制度的权威机构,中央公积金局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依法独立开展工作。董事会成员由劳工部部长提名、在得到总理的同意后任命,任期一般不超过3年。目前,现任董事会由主席、副主席和其他13名成员组成:包括2名官员、2名雇主代表、2名雇员代表和7名专家。中央公积金局虽然隶属于劳工部,但是,其性质是半官方的独立机构,其他部门不能干预其日常运作。同时,还建立了专门的基金收缴、投资和发放系统,独立于政府财政预算之外,以避免公积金被政府部门挪用或贪污。中央公积金账户须始终保持透明,每年都要经过国家审计局审计并对外公开。
中央公积金筹集与发放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实行会员制,即所有受雇的新加坡公民和永久居民都是中央公积金局的会员,无论是雇主还是雇员都必须按雇员月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向中央公积金局缴纳公积金,连同每月应得利息,一并记入每个公积金会员的个人账户,专户专储。
中央公积金缴费率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国家发展情况不断予以调整,并且与雇员个人年龄相关,年轻时多缴纳,逐步递减,退休前后大幅降低。
根据《中央公积金法令》,55岁以下的会员拥有的个人账户分为三个部分:一是普通账户,可用于购置政府组屋、支付获准情况下的投资、保险和教育支出以及转拨款项填补父母或配偶的退休账户;二是医疗储蓄账户,主要用于支付本人及直系亲属住院医疗费用;三是专门账户,只限于养老和特殊情况下的应急支出,还可以投资于退休关联的金融产品,一般在退休前不能动用。会员年满55岁时,普通账户和专门账户向退休账户转换。此时,会员的个人账户由两个账户组成:退休账户和医疗储蓄账户。会员可以在保留一笔最低存款在退休账户以备晚年生活之需后,提出部分公积金存款。会员如果终身残疾或永久离开新加坡,可以提前提取公积金存款。如果会员在规定年龄前不幸逝世,那么,他的公积金存款可移交指定受益人继承。中央公积金存款的发放没有统一的标准,完全根据会员个人在公积金个人账户上存款和投资收益的数量来确定。
中央公积金的投资管理
中央公积金局将归集的公积金除用于支付公积金费用开支和利息外,其结存款项的大部分用于购买新加坡政府债券、投资公共住宅、股票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并开始用作对国外的投资,千方百计使其保值增值。目前,中央公积金的投资由新加坡货币管理局、新加坡政府投资管理公司和获得政府批准的市场机构实施。其中,新加坡货币管理局负责中央公积金对国债和银行存款的投资管理。新加坡政府投资管理公司负责把积累的基金投资于国内的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也把大量资金投资于国外资产以获取较高的收益。这些投资项目都是由政府主导的。在政府机构之外,市场机构主要提供中央公积金投资计划的投资管理服务。
政府主导投资。新加坡《中央公积金法令》规定,会员要将选择中央公积金投资计划后公积金余额的99%投资于政府主导的公积金投资项目。这部分资金可以获得由政府担保实现、具体由中央公积金局支付的记账利率:(1)向普通账户的资金支付的利率是新加坡一年期的定期存款利率(80%的权重)和主要银行月末储蓄利率(20%的权重)进行加权求和,但是,不得低于中央公积金法令中明确规定的2.5% 最低名义利率;(2)向专门账户和医疗储蓄账户的资金支付的利率为10年期新加坡国债过去12个月平均收益率加1%和4%中较高者,每季调整;(3)向退休账户的资金支付的利率为10年期新加坡国债过去12个月平均收益率加1%和4%中的较高者,每年调整。从最终的记账结果来看,2001年第四季度开始中央公积金普通账户存款的名义收益率一直维持在2.50%,专门账户、医疗储蓄账户和退休账户存款的名义收益率一直维持在4.00%。
自主投资。公积金会员如果想进一步提高公积金的收益率可通过中央公积金投资计划实现。该计划允许公积金会员将普通账户和专门账户中超过一定数额(普通账户为2万新元,专门账户为4万新元)后余下的公积金中的一定比例通过购买股票(限于蓝筹股)或共同基金的形式投资于资本市场,不过会员个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中央公积金投资计划是通过市场机构提供投资管理服务来实现的。市场机构必须经过中央公积金局批准,才能成为中央公积金投资计划投资管理服务提供商。为帮助会员从为数众多的投资管理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数百个投资产品中选择适合自己风险偏好的投资产品,中央公积金局还建立了业绩和风险监控机制。具体而言,这些投资管理服务提供商都必须向由基金业绩调查委员会(FPTC)引入的基金业绩调查公司(FTC,如标准普尔公司)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使基金业绩调查公司能够定期向中央公积金局和公积金成员提供高质量、透明、易于接受的基金业绩和风险信息。在中央公积金投资计划的运作中,投资顾问公司提供的风险归类结果与基金业绩调查公司提供的业绩风险监控报告,已成为公积金成员进行投资决策时的重要参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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