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下旬,因为国家统计局在其发布的“农民工监测报告”中突然停止公布50岁以上“高龄农民工”的数量,导致舆论大哗。从媒体最近披露的数据:2014年,“高龄农民工”已达4600万,与2008年相比,6年中增长1.64倍。
所谓的高龄农民工,今年若50岁,应该是1965年出生的;而65岁的,则是1950年生人。若是80年代中期出来打工,他们当时是20—35岁,正当青春年华。所以说,中国高速发展的经济奇迹,实际上就是这一代人一手创造的。但是,他们却一辈子都没能获得哪怕是说得过去的“国民待遇”。从现实的状况看,人社部的统计数字表明:在2013年26894万农民工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只有4895万人,比重为18%。显而易见,这与2020年要实现的“全面小康”是背道而驰的。
若说有无解决的办法,那肯定是有的,简言之,就是国家要负起责任来。2012年,国际劳工组织发布了《关于国家社会保护底限的建议书》。在当前世界面临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社会经济背景下,建议书再度强调要对有需要的个人和社会群体提供安全保护,并希望世界各国对此作出可靠的承诺。这与中央领导最近一直强调的“保基本、托底线、救急难”的精神应该是一致的。
建议书中尤其提到:各成员国要重新确定提供社会保障的选择顺序,优先考虑那些目前未受保护的、贫穷的、弱势的社会群体,譬如在非正规经济组织中的工人及其家庭,要为这些社会群体在他们的整个生命周期中提供有效的、基本的社会保障。毫无疑问,高龄农民工,尤其是“超龄农民工”,正是这样一个需要国家保护的社会群体。
建议书认为:为了实现多方面的人权,社会保护底限应由“社会服务”和“社会转移”两个方面构成。前者是指无论身处何地,都有经济能力享受清洁水源、卫生设施和医疗、教育等基本服务;后者是指建立一整套最基本的社会转移制度,无论是用现金还是实物,为穷人和弱势群体提供最低限度的收入保障,并使其享受最基本的服务,包括医疗服务。根据上述国际共识,窃以为中国需要对农民工至少提供以下的社会保护:
其一,根据国情,要将所有的2亿农民工都大一统地纳入养老保险制度中是不现实的,因此对收入在一定标准以下或参保年限已经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农民工可以允许他们选择不参加养老保险。
其二,在未参保的农民工退出劳动生涯后,根据建议书的建议,国家应该向他们提供最低限度的收入保障。现在的“新农保”,主体部分其实就是一种普遍享有的福利性老年津贴,问题是标准太低,应尽快使其相当于或略高于低保标准。
其三,按累进的原则,而不是按雇人多少,向所有的企业征收社会保护税。只要是企业,就得交社会保护税,但初级税率可以定的极低。国有企业利润大、交税多,所以这也同时解决了国有企业对社会保护的责任问题。
其四,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每个劳动者在银行开设个人养老账户,劳动者为养老而储蓄可获税收优惠,国家应保证这样的超长期储蓄有较高的利息。在劳动者因老年、(非职业关联的)伤残和死亡而有需要时,就可以动用账户中的存款。
其五,老年人一旦生活不能自理,便进入人生最痛苦的阶段。因此,国家应有责任向他们提供医疗服务和针对长期照护的社会服务。可以从完全失能老人做起,一旦完全失能,他们的生存期是有限的,因此国家的负担也是有限的。
其六,对于劳动年龄阶段的高龄农民工,其从事的行业和工种,国家应该立法有所限制,并要求雇主提供充分的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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