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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国家”的深层困境与替代方案

 字体时间:2015-05-29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福利国家&rdquo.的古训,但是福利国家却往往不是一个奖勤罚懒的社会,反而是个罚勤奖懒的社会。21欧美国家的福利国家做法五花八门,可以依《福利国家之后》一书列举如下:第一,政府提供住房福利。

【摘要】“福利国家”的概念主要强调由政府来主导甚至包揽对社会成员“福利”的保障,其途径是对所有社会成员提供和维持教育、卫生或者养老和收入保障等社会支持系统。在自由和福利的关系上,目前国内学界流行一种要求节制自由的“好好先生”方案,与其说其是一种解决方案,毋宁说是制造问题。尽管这个世界有句“天道酬勤”的古训,但是福利国家却往往不是一个奖勤罚懒的社会,反而是个罚勤奖懒的社会。为了长远保障每个人的根本利益,我们需要警惕“福利国家”,弘扬市场伦理的理念,把这些理据和理念变成人人皆知的常识。还要提出自己的、可被广泛接受的替代性社会政策方案,也就是说,这些理据和理念要接上“地气”,方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个人基本权利是最大的福利

在世界上,一个人的自由权利可能是其可以享受的最大的福利。至于它的来源,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解释。基督教徒把这种福利归于上帝的赐福。在基督教运动中,保罗新观认为上帝面前众生平等,由此从基督教教义中发现了人类自由及其潜力,挑战了此前存在的众生不平等的错误认知。①保罗新观开始冲击地位不平等的传统,不啻为一场道德革命。据说这一过程历时数世纪。到了十二、十三世纪,罗马教廷主持建立了以道德平等为基础的教会法体系。由此,个人在其后逐渐取代了家庭、部落或种姓,成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②现代自由主义之父约翰·洛克的巨著《政府论》(上、下)就基于对上帝的信念,论证了人类一开头就存在一种自然状态,在其中人人平等地享有其自然权利,包括个人的生命权、人身权和财产权。③所谓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就体现在行使和维护这些自然权利上。

根据洛克的理论,所谓的政治社会和政府,都不过是个人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在自然状态本身就拥有的自然权利而达成的制度安排。因此,作为代理人的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作为委托人的个人的授权,而最终权力掌握在个人手里。在这里,政府的运作需要以个人的同意为基础。而且,个人对政府的授权不会超过个人本身拥有的基本权利。如果政府的行为超越了个人的授权,未经个人的同意,必须有法院能够接受个人的诉讼,由其做出公正的判决。否则,个人就面对政府对他的宣战,就退回到了自然状态。此时,不仅个人自己有权应战,而且所有其他人均有权参战。

有关自由即“福利”的另外一个例子,可见上述洛克《政府论》里的阐述。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中的个人共同组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是为了实现“public good”,即“共同善”。商务版《政府论》(下篇)将其翻译成“公共福利”。④这里,“共同善”或者“公共福利”的核心内容就是通过政治社会的社会契约和政府来更好保护洛克提及的广义“财产权”,它包括生命权、人身权和我们一般意义上的狭义财产权。

把公共利益视为个人利益的叠加部分

洛克从理论上系统性地论证了个人的平等和自主的地位,就像为一个黑屋打开了一扇窗子,既让人看到了灿烂的阳光,又让人呼吸到了新鲜的空气。越来越多的国家走向个人基本权利本位,享受着这方面的先发优势。至于个人的基本权利是否存在神圣的源头,其中部分国家的宪法里肯定,另外一部分国家的宪法里则不肯定。其他越来越多的国家,因为有了先前这些国家的制度参照,也在逐步接受个人基本权利本位,而且按道理可以少走弯路,享受这方面的后发优势。至于个人基本权利本位是否存在神圣的源头,无论是哪类国家,普通民众也并不关心。无论如何,个人是否存在宗教信仰,已经不会阻挡整个世界朝着接受个人基本权利本位的方向发展的大势。

个人基本权利本位与一个社会需要奉行公共利益并不相悖。这是因为可以把公共利益看作为个人利益的叠加部分,来自于个人的同意。也就是说,如此定义的公共利益实际上是个人利益的一部分。

但是,政府的运作很可能会违背个人的同意:政府越是接近亚当·斯密所指的“守夜人”国家的角色,⑤个人同意的可能性越大;越是走向“掠夺之手”的角色,⑥个人同意的可能性就越小。“守夜人”国家重视充分利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⑦尊重以赛亚·伯林所谓的“消极自由”;“掠夺之手”则往往伸自于政府,而掠夺本身则往往是政府和民众追求各种“积极自由”的结果。⑧“消极自由”是一种以不让别人妨碍自己的选择为要旨的自由,而“积极自由”是个人有干什么的自由。“消极自由”意味着:当个人处于非强制或不受限制的状态时,个人就是自由的。“积极自由”则经常意味着,要求主动控制和干涉某人某事,决定某人应该去做某件事、成为某种人。“积极自由”的这种性质容易导致其被人滥用,尤其是被掌握公权的政府滥用。对于“消极自由”的赞成者,“积极自由”往往意味过多的国家干预,而这又常常会削弱个人的积极性,侵犯个人的基本权利。

诚然,在政治生活中,权力的滥用不是例外现象,而是普遍的现象:这不是有无的问题,而是多少的问题、轻重的问题。美国政府债台高筑问题就与两大政党为了赢得竞选而不断增加对选民的福利承诺有关。也就是存在“多数暴政”的问题。而我国国内既得利益集团猖獗、权钱交易严重,由此造成分配严重不公。这说明我国存在“威权滥用”的问题。1980年,针对当时美国政府债台高筑问题,里根总统在其首任总统就职演说中指出:“政府不是解决方案,政府本身就是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则在上任后针对国内滥权问题,提出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要避免“相互抢劫”的福利盛宴

在自由和福利的关系上,目前国内学界流行一种要求节制自由的“好好先生”方案:崇尚自由者应该节制自己对维护自由的要求,主张福利者也要压抑自己对福利的要求,这样节制一点自由,增进一点福利,社会就万事大吉。虽然这里的“自由”仍然指涉基本权利,“福利”则是指英文用词“welfare”,特指“给予的权益”,英文用词为“entitlements”,即政府组织提供的大量转移支付和再分配。

上述“好好先生”方案,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与其说其是一种解决方案,毋宁说是制造问题。这是因为,它只是在两种立场之间选中间立场,缺乏一套原则作为其支撑。随着时间的进展,由于两种立场所代表的力量可能存在此消彼长、此起彼伏的关系,两种立场本身会不断变化,中间立场也会不断变化。长此以往,就失去了是非观。从长期看,由于现代国家一般难以做好对政府的限权,不到一定的时候,这种方案其实很容易成为一种跨时动态的个人基本权利总体上不断退缩方案,上一个阶段实现的福利(即给予的权益)要求同时构成下一阶段提出进一步福利要求的基础:在第一阶段,崇尚个人自由者迫于主张福利者对福利的要求,被迫节制了对维护其个人自由的部分要求,主张福利者也压抑了其对福利的部分要求,暂时达成一种“均衡”;在接下来的第二阶段,主张福利者会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崇尚个人自由者又被迫做部分让步,主张福利者的福利又进了一步。依此类推。主张福利者步步紧逼,崇尚个人自由者则节节败退,除非这种福利国家化到了不堪重负之时。在这里,现代民主国家的党派竞选和多数表决制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党派竞选中,各党派为了获取更多的选票而对选民做出越来越多的福利政策承诺。在多数通过原则下,承诺越多,当选的概率越大。在中国,各种福利国家因素或者苗头也大量存在。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福利作为“给予的权益”,往往构成一种只进不退的“棘轮效应”。政府为了获取民众的支持,福利承诺倾向于不断加码。其结果往往是政府债台高筑、骑虎难下。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哈耶克在其1944年出版的著名小册子《通往奴役之路》中把这样一个个人自由空间被迫步步压缩的路径称为“通往奴役之路”。⑨他当时指的是19世纪欧洲形形色色的集体主义做法所引致的“下坡路”。这些集体主义做法包括各种计划经济、干预主义、福利国家、民族社会主义的做法。哈耶克的断言迄今为止仍然总体上有效。而且,这些种种集体主义做法的思想源头不仅仅始于19世纪,而是更早。

在政府政策层面,种种集体主义的进路则体现为哈耶克所严重关注的一种不断上升的对经济的干预螺旋效应:政府的干预政策会导致扩大干预范围和干预力度的必要性,从而导致进一步的政府干预。

在当前西方发达国家,很多人已经分不清楚什么是“right”,什么是“entitlement”,也就是分不清楚“权利”和他者“给予的权益”。正如《福利国家之后》(After the Welfare State)一书的作者之一大卫·凯利文中所言,他们把政府提供的福利看作为“福利权”。在这些国家,上述博弈过程很难消停,往往要到福利国家发展到臃肿不堪,甚至发生重大危机,很多人才开始反思。

巴斯夏认为国家不应该成为“压迫”(oppression)和“相互抢劫”(reciprocal plunder)的工具。⑩本书的主编汤姆·G·帕尔默(Tom G. Palmer)指出福利国家是这种“相互抢劫”的制度化。这是很有道理的。福利国家发展到一定臃肿程度,人们就会发现,无论是否愿意,人人分享国家提供的大量福利,又要程度不同地负担这些相应的开支。正如帕尔默所言,很多纳税人本来可以减少纳税,而不是通过缴纳更多的税金、同时参与“相互抢劫”。这些参与“相互抢劫”的纳税人,指望借此捞回本钱,达到止损的目的。

尽管这个世界有句“天道酬勤”的古训,但是福利国家却往往不是一个奖勤罚懒的社会,而反而是个罚勤奖懒的社会。正如本书作者之一帕尔默在《福利国家的悲剧》一文所展示的那样,福利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结果就变成了“公地”资源,导致所有人无论是富是穷,是自愿还是被迫,都趋于从中尽力攫取、过度利用,从而酿成“公地悲剧”。11 长此以往,个人的自由权利被侵犯,个人责任原则荒废,社会活力倾向于消弭,懒汉情结泛滥,依赖心理盛行。一个自由的社会,要求每个个人在享受个人自由权利的同时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这意味着个人是责任人,政府是责任政府。在这样一个社会,由于更好地保障了财产权利,人们从自身利益出发,更易订立和利用各种各样的契约,更能充分利用市场制度,更可降低交易成本,更有机会迈向一个自由与繁荣的国度。

要用自然正义框定“社会正义”

无论在哪个国家,在公共政策问题上,同意原则的遵循很难不存在问题。正因为如此,社会成员对同意原则的遵循与否要有着一个心理承受度,他们之间需要在个人利益上实现某种共和,同时要注意保护少数的权利。我们的个人基本权利经常会遭遇法律和政策的限制。对法律与政策达成一致同意一般是不可能的,一致同意的制度交易成本太高,一致同意意味着一票否决权:只要有一人反对,法律和政策就无法通过。12 而法律和政策的通过,对社会中的所有人具有强制力。所以我们真正能够追求的,可能是强制的最小化,而很难实现完全毫无强制。正因为如此,哈耶克把自由定义为一种人的状态,在其中,社会中一些人对另一些人所施以的强制被减少到尽可能小的程度。13

在当前这些福利国家,初看起来至少存在两大类对峙的群体:一类是“财富创造者”群体,另一类是“财富抢劫者”群体。“财富抢劫者”通过议会多数表决机制要求“财富创造者”与其心平气和地、各有节制地“分配”财富。按照“财富抢劫者”的逻辑,只有其“分配”到财富,才体现“社会正义”。目前欧美学术界的一个时髦用语就是罗尔斯《正义论》意义上强调结果平等的“社会正义”(social justice)或者“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14 问题是,如果不能伸张保护广义财产权意义上的、本来就在自然状态存在的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要何“分配正义”?仔细看下来,正如上文所述,在当前这些福利国家,就连“财富创造者”也参与到“财富抢劫者”的行列,希望通过参与“相互抢劫”来止损。其结果是,人们固化了“财富抢劫”的“权利”观,而失去财富创造的激励。

罗尔斯意义上的“社会正义”或者“分配正义”,其一大要旨是差别原则。根据该项原则,“对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这种不平等既符合处于最不利地位者的最大利益,又按照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使之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务联系在一起”。15 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是根据存在不确定性条件下的最大最小值标准(maximin criterion,意指最大化最小值的标准)推导出来的。但是,布坎南对罗尔斯的批评是有道理的。布坎南1998年在德国慕尼黑与财政学家马斯格雷夫为期一周的辩论会上,承认自己属于罗尔斯的思想体系,认为至少罗尔斯试图解决人们如何认识公平的问题,而不是试图灌输和声称我认为公平是什么或者其他人认为公平是什么的研究思路是正确的,认定罗尔斯作为公平的程序正义在目标上是正确的——可以通过正义的程序的结果定义正义。16 但是布坎南指出:17 罗尔斯不该推导出一个具体的结果。程序并非必然产生差别原则。差别原则作为一种公平的程序的可能结果是完全合理的,但是其他结果也可能产生:人们心目中的公平是什么在一定程度上是经验问题。在同年,布坎南在接受汪丁丁教授采访时认为,最好的处理办法是将他的“差别原则”当做一种特殊的可能结果(即与其他各种可能性并列,而不是被当做从正义程序推导出来的普遍原则)。18

按照罗尔斯的“最大最小值”标准,差别原则要体现使得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符合“处于最不利地位者的最大利益”,这既不适用于发达国家,也不适用于发展中国家。这是因为罗尔斯在整个推导过程中没有引入成本分析:首先,满足“处于最不利地位者的最大利益”的差别原则对整个社会造成巨大的、甚至难以为继的福利负担;其次,它最容易给懒人不工作提供最大的正向激励,诱使或者怂恿懒人不工作的败德行为,从而鼓励更多的人放弃其道德整合性,加入到败德队伍之列。可以说,差别原则可以导致发达国家财政负担重不堪负,导致发展中国家即便财政负担重不堪负也难达所要求标准。

欧美福利国家:一条“通往奴役之路”

“福利国家”(welfare state)的概念主要强调由政府来主导甚至包揽对社会成员“福利”的保障,其途径是对所有社会成员提供和维持教育、卫生或者养老和收入保障等社会支持系统。可能最为有名的就是所谓“北欧模式”,而北欧国家中最为有名的是瑞典。瑞典的做法是从摇篮到坟墓,政府提供全套社会保障。虽然谁都喜欢获得福利待遇,但是天上掉不下免费的馅饼。福利国家问题的症结在于侵犯个人的基本自由,背离同意和责任原则,大搞社会福利分配,从而坐实帕尔默所言的“相互抢劫”的制度化问题。19

洛克认为,财产权作为经济自由的核心内容,优先于政治权利。哈耶克秉承了洛克的基本权利观。他在《通往奴役之路》中指出:“离开了经济事务中的自由,就绝不会存在……那种个人的和政治的自由”,而且,“没有经济自由的政治自由是没有意义的”。20因此,需要警惕福利国家政策对个人财产权的侵蚀,这种侵蚀最终导致个人政治权利的受损。

福利国家的政府为维持福利政策的运作,需要通过制造大量的“财政幻觉”来向每个人提供福利,这种幻觉使得纳税人觉得所承受的负担比实际上的负担要轻,受益比提供给他们的公共产品与服务的价值要大,从而混淆每个人对自己所承担成本的敏感性,以求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人对于任何给定的税收水平的反抗。

福利国家的种种做法,若要勉强维续下去,政府除了要控制再分配领域之外,还要尽量控制财富生产本身。哈耶克在《通往奴役之路》的第七章开头引的一句题记是希莱尔·贝洛克的话:“控制了财富的生产,就是控制了人的生活本身。”21 欧美国家的福利国家做法五花八门,可以依《福利国家之后》一书列举如下:

第一,政府提供住房福利。美国政府通过其拥有的“两房”公司干预住房市场,放松对住房市场和相关金融市场的监管,制造一种低利率环境,支持不合房贷资格者获得低息住房贷款和廉价住房。由此,政府放松了对住房市场纪律和市场原则的遵守,把住房市场政策与住房福利政策混同。美国“次贷危机”就与此密不可分。

根据《福利国家之后》一书作者之一齐汉·诺伯格的介绍,小布什总统当时的目的是建立一个“所有权社会”,倡导公民们通过获得住房所有权来控制自己的生活和财富,以此推进公民的独立意识和责任感。但美国政府当时并没有依托交换住房私有产权的自由市场来达到这一目的,而是通过政府干预的手段,使得本来不符合房贷资格者可以通过美国政府的房利美和房地美即“两房”来拥有低息住房贷款和购置廉价住房所有权,而且这样做相对于通过市场合约关系来说更加有利。“两房”在2004年左右放出了他们将购买任何贷款的消息,这是怂恿银行和其他机构开始发放次贷和准优级贷款这两类“垃圾贷款”的主要原因。在2003年,“垃圾贷款”占据了美国抵押贷款8%的份额,但是在2006年的三季度进一步变成了22%。“两房”在2005年至2007年间有40%的抵押贷款是次贷或准优级。

根据诺伯格的文章,房利美和房地美对于住房市场的联合财务风险是巨大的。在2007年末,其负债和他们担保发行的抵押担保证券的总和与美国国债数量相等。对于每100美元他们担保或者通过证券借出的钱,他们只有1.2美元的权益。2008年8月,两房所拥有的“垃圾贷款”和基于“垃圾贷款”的证券总值超过一万亿美元。

第二,政府为了维持福利政策而债台高筑。根据《福利国家之后》一书作者之一麦克·坦纳的分析,福利国家本质是“庞氏骗局”。如果将国债细化到个人身上的话,每一位德国在职人员身负42000欧元(折合52565美元)的国债;每一个英国家庭承受着惊人的90000英镑(折合140332美元)的国债;每一个法国人都负担着24000欧元(折合30037美元)的国债。此外,在当前的计算方法下,国家养老金系统和社保体制的无资金准备负债(也就是社保空转额)不计入国债总额,这使得这些国家债台高筑的情况被严重低估。欧洲国家平均的无资金准备的负债占据了GDP的285%。

根据坦纳的报告,在某些国家,这些隐性负债在未来将是一个难以想象的天文数字。以希腊为例,假如它承担起未来的一切无资金准备债务,希腊的债务总量就将超过其GDP的875%,接近年生产总值的9倍。如果将当前法国承诺分发的养老金考虑在国债内,法国的债务总量就会大涨到当年GDP的549%。而德国若是完全负担起无资金准备债务,其债务总量将会飞升至GDP的418%。美国的负债总额也同样不容乐观,如今已超过15.3万亿美元,占GDP的102%。美国福利体系仍在快速扩张,其中很大一块就是奥巴马总统的医保方案。美国联邦政府目前的开支超过GDP的24%,而到2050年,这一数字预计会增长到42%。如果加上美国各个州和地方政府的开支,各级政府的总开支将会超过GDP的59%,这比目前任何一个欧洲国家都要高。

第三,推行强制性的法定养老制度。很多欧美国家采取“现收现付”的养老金制度。“现收先付”制不实行个人账户积累制度,而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收统支,现收现支。养老金领取者不断要求增加国家的养老金支付,甚至认为这只是在偿还他们所缴纳的金额。根据坦纳的分析,美国政府告诉美国人,他们的社保税被“投资”到了一个“信托基金”。但事实上,这不过是联邦政府用明日税收支付明日福利而开出的欠条。政府实际上往往需要增加负债来维持养老金制度,由此加重了未来一代人的负担。根据坦纳的文章,政府运作养老金项目的作法,是收取在职职工的钱用于支付给退休者。然而在老龄化社会里,这样的办法越来越行不通。“现收现付”的模式有着与“庞氏骗局”别无二致的资本结构。随着社会进入老龄化,退休领钱的队伍愈发壮大,支撑养老金的在职人口随之减少,系统就会岌岌可危。

第四,推行强制性的义务医保体系。坦纳的文章表明,即便保守估计,根据奥巴马医保法案中对老年人医保开支的预测,未来社保和医保造成的无资金准备负债,将导致美国欠下72万亿美元的债务。但更现实的数据则表明,届时美国政府承担的负担至少将达到137万亿。所以即使是做最好打算,这样计算的美国国债总数也将超过到GDP的480%。而在最坏打算下,美国收支间的鸿沟将达到GDP的911%。

此外,对人员流动和经济过程的各种过度或者不当干预也是重要的福利国家因素。严格限制移民的政策不利于美国的经济发展。移民是美国创新动力的重要源泉。劳动力市场的过度管制不利于创造就业,也不利于维护就业,反而会减少对劳动力的雇佣。最低工资制就是一个实例。2014年4月30日,美国共和党在参议院阻止了民主党主导的提高最低工资法案。该法案旨在把美国的联邦法定最低工资水平从每小时7.25美元提高到10.10美元。提高最低工资的结果必然是雇主对工作岗位的成本和收益做新的计算,往往容易考虑削减低端的现职岗位,节制雇佣新的雇员,引入机器设备来替代部分劳动岗位。民主党的这一民粹主义举措实际上会牺牲很多工人的利益,但是最适合于获得不知就里的大众的支持。

福利国家的一些替代:互助组织与“智利模式”

一个人格完整者,是责任人的概念,要为自己的行为和生活负责。政府也是责任政府,其运作总体上需要征得个人的同意和授权。正如帕尔默在《俾斯麦的遗产》一文中提到的,福利国家强调政府有法定义务为个人的社会福利负责,尤其是政府包办医疗、教育、退休和收入保障等。其结果是政府强制从经济中攫取大量资源,破坏个人的基本权利、同意和责任。由此,个人不成其为责任人,政府不成其为责任政府。

《福利国家之后》一书的作者之一、历史和政治学家大卫·格林在《互助组织的演变》一文中详细展现了“私人慈善”和“自愿保险”在欧美历史上的广泛存在及其作用。大量民间自组织的慈善组织和带有自愿保险职能的“互助组织”,为当时的各阶层提供了重要的社会保障功能。中国在古代也有广泛的私人慈善活动,到了民国时代,私人慈善和社会自治发挥了越来越大的社会救助和保障作用。而中国乡土社会中一直存在的人情,就有着类似于民间互助保险的功效:你所付出的人情,在你需要的时候可以回收,而且一般大致考虑到了剔除通货膨胀的因素。

历史学家大卫·贝托(David Beito)的文章记录了美国人利用结社自由创造出的巨大互助组织网络。在大萧条之前,互助组织可能是除教会以外,美国最主要的社会福利提供者。当时,互助组织的会员数量占到了全国成年男性人口的三成左右,而且尤其受移民和非裔美国人欢迎。与政府福利计划和私人慈善的施舍性质不同,互助组织提供的福利是以捐赠者与受助者之间的互惠为基础的。到20世纪20年代,美国的各种兄弟会与其他互助组织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并再也没能复苏。根据贝托的分析,引发这次衰退的原因,可能包括福利国家的崛起、各州限制性的保险法案,以及来自私立保险公司的竞争。

福利国家用“政府责任”替代了“私人慈善”,用政府组织的强制社会保险替代了欧美国家过去在民间自组织的自愿保险。正如格林一文所显示的那样,自力更生和私人慈善并非像我们通常所说的那样是福利国家仅有的替代选项:“正如私人合作建立的互助组织能够维护社会的团结,为参与人提供紧急援助、医疗和其他方面的福利,并提供一个传播道德价值的框架”。坦纳在文章也指出:政府要放弃这种“现收现付”的养老制度,放手个人通过投资在产业中来养老;全世界的公民和政府都应该开始让强迫性的、家长作风的、充满操纵却又缺乏延续性的福利国家,朝着有效、公平、高效并可持续的民间解决方案过渡。

显然,人类社会发展到当代,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组织资源和制度资源。需要复兴各种互助组织来组织自愿的保险和救助。与此同时,可以结合以私人商业保险机构,后者在互助组织之外也可以发挥重要的私人商业保险功能。至于政府,可以发挥辅助性的支持作用,而不是包揽社会保障。

替代“现收先付”方式的成功模式目前业已存在。比如智利养老保险模式值得研究和借鉴。“智利模式”比较强调遵循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原则和个人责任原则。智利在社会医疗保险或者社会养老保险中推行个人公积金制度。它于1981年开始实施以个人账户和由私人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代替政府管理养老金为主要特征的养老保险制度。该制度采取完全的基金制,个人的缴费全部进入个人账户,退休后养老金待遇也完全取决于个人养老账户的积累额和投资收益。由于实施了商业性的基金管理模式,智利的养老金的投资收益率在改革后的最初10年年平均收益率达到13%。22据统计,经过20年的发展,智利的8家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水平不断提高,从1981年到2000年,平均收益率在11%左右。到2000年底,智利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的养老基金的总额已经达到358.76亿美元,其中35.73%投资于智利政府和央行发行的各种债券,18.72%投资于定期储蓄,14.35%投资于商业抵押票据,17.57%投资于企业发行的股票和债券,10.89%用于国外金融市场的投资。此外还有部分投资用于金融机构发行的股票和债券等。23

市场伦理与治道变革的原则

《资本主义的道德》(The Morality of Capitalism)一书为我们展现了许多有关市场和企业家伦理的洞见。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同意经济和责任经济,基于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保护、同意和责任。市场经济实现个人收入的初次分配,这种分配体现绩效原则:在充分竞争的市场,劳动力、土地和资本的边际回报,就是其边际贡献。因此,市场经济体现了实现经济效率的最好的“装置”,同时它也是“社会”的,不是“反社会”的。如果社会上存在一部分人员由于自己的原因无法参加收入创造,那么可以从其家人或者从他人的自愿慈善获得一些收入再分配。而政府组织的收入再分配反而要靠后,发挥辅助性的作用。这属于一种有运作能力的、合乎人的尊严的自然秩序。从这一点来看,把慈善业提供的再分配作为三次分配,那是错误的。慈善业应该至少与政府一样属于二次分配。按照这里的自然秩序,慈善业属于二次分配,政府涉足的需要限定在三次分配。

有人会以为,中国还不是福利国家,批判福利国家为时过早。这是一种误解。很多福利国家因素在中国早已存在,“人民公社”运动中大办“公共食堂”就是一例。各种社会保险均在铺开,其中多数是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法已经在2007年通过,最低工资制也已推行,地方政府社保资金空转额巨大,地方债台高筑,社会福利性住房建设规模空前。

也有人认为中国是“社会主义”,所以《资本主义的道德》与我们无关。这也是一种误解。实际上,中国的经济体制既非标准的社会主义体制,也非标准的资本主义体制。中国目前可以说属于一种统制主义经济,混杂了很多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因素。但资本主义的不当看法,部分与对自利、市场、企业家、利润以及利息的不当看法联系在一起。《资本主义的道德》一书从多个角度厘清了应该对这些关键词持有什么样的看法。茅于轼老先生在《道德的悖论》一文中,借《镜花缘》里的几个君子国小故事,分析了单纯以利他为取向的社会,人的供求行为难以达成市场交易“均衡”,即买卖交易。而只有以自利为取向的社会,人的供求行为才容易达成市场交易“均衡”,而且达成市场交易对双方均有利。

很多国人对贸易、市场或者“做生意”的鄙视或者误解,这是可以理解的。儒家把社会成员分为“士、农、工、商”四等,商人被排在末尾。就连亚里士多德也错误地认为,摘取水果、猎取动物之类的家户管理是必需而光荣的,贸易这种手段理应遭到非议,因为后者的所得并非来自劳作,而是以他人劳动的代价换来的。24 在他看来,商贩之得意味着贸易对方之损。他由此把商业视为“零和博弈”,甚至是“剥削”。这些鄙视商业和商人的观念以及“剥削”观,后来也在《资本论》中得到体现,后者进一步影响了苏联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该体系只把生产计入社会产品总值,而不进入贸易或者服务的价值。此外,根据福来的分析,亚里士多德反对货币投资以求以钱生钱的任何行为。但是,现代经济学很容易解释为什么以钱生钱是正当的。比如根据庞巴维克的研究,利息可以用货币的时间价值来解释。庞巴维克把利润、利息、地租等各种收入都归结为人在不同时期内对物品效用的主观评价不同的结果。他认为,产生利息的交易仍是一种商品的交换,存在所有权的转移。25庞巴维克把所有物品分为两类:直接满足欲望的现在物品;满足将来欲望的将来物品。他认为,两者存在价值上的差别,这种差别是一切资本利息的来源。这里,庞巴维克是广义定义利息的。他把利息分为三种形态:一为借贷利息,即利息的一般形态;二为企业利润,即利息的特殊形态;三为耐久物品的利息,即租金。实际上,全球化就是对上述三种利息形式的广泛接受,其背后就是大量的创新和贸易的拓展,结果是无论是富人还是穷人,均成为其受益者。

为了长远保障每个人的根本利益,我们需要警惕“福利国家”,弘扬市场伦理。为此,需要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比如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原则、辅助性原则(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法定授权原则(principal of conferral),以及法治原则。26 根据辅助性原则,个人和市场能够承担的事务,政府不予以越俎代庖;下级政府能够承担的事务,上级政府也不能如此行事。法定授权原则是指政府根据公民的依法授权和明确列举的权能履行其职责。如果能够遵循好上述原则,差不多就遵奉了哈耶克所提倡的“法律下的自由”(freedom under law)原则。27

上述原则的拥护者,应尽量不在意识形态上站队,而是提出反对福利国家的具体理由,弘扬市场伦理的理念,把这些理据和理念变成人人皆知的常识;还要提出自己的、可被广泛接受的替代性社会政策方案,使这些理据与理念接上“地气”。目前以此角度研究和提出社会政策方案的经济学家仍是凤毛麟角。但并不是说不存在这样的方案,比如上述智利模式就符合“法律下的自由”理念。这并不是说智利模式就完美无缺,但是它可供世界各国作为具体参照。

注释

1 2[英]拉里·西登托普:《自由主义的宗教渊源》,FT中文网,2014年4月4日,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55594。

3 Locke,J., 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1689.

4 [英]洛克:《政府论》下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

5 7 Smith, A., An Inquiry into the Nature and Causes of the Wealth of Nation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776.

6 Frye, T. & Shleifer, A., The invisible hand and the grabbing hand,Working Paper 5856, National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 1996.

8 Berlin, I., "Two Concepts of Liberty." In Isaiah Berlin, Four Essays on Libert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9.

9 Hayek, F.A., The Road to Serfdom, London: Routledge & Sons, 1944.

10Fredéric Bastiat, Selected Essays on Political Economy, trans. Seymour Cain, ed. George B. de Huszar, introduction by F. A. Hayek (Irvington-on-Hudson: Foundation for Economic Education, 1995). Chapter 5: The State.

11 Harding, G., "The Tragedy of Commons," Science, 1968.

12 16 17 [美]布坎南、塔洛克:《同意的计算》,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

13 [英]哈耶克:《自由宪章》,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

14 15 Rawls, J., A Theory of Justice, revised ed., Cambridge: Belknap, 1999.

18 载高小勇、汪丁丁主编:《专访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北京:朝华出版社,2005年。

19 Palmer, Tom G.,"The Tragedy of the Welfare State," in Tom G. Palmer (ed.), After the Welfare State, Ottawa: Jameson Books, Inc., 2012, pp. 5-14.

20 21 Hayek, F.A., The Road to Serfdom, London: Routledge & Sons, 1944.

22 《瑞典、俄罗斯和智利三国养老保险方案比较》,中国网,2004年5月13日,http://www.china.com.cn/chinese/FI-c/563352.htm。

23 宋洁云:《智利的新型养老模式》,《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2年1月19日。

24 Aristotle, Politics:A Treatise on Government, Translated from the Greek of Aristotle by William Ellis, A.M. London &.Toronto: J. M. Dent & Sons Ltd, 1923/2013.

25 Bhm-Bawerk, E., Positive Theory of Capital, translated by W. Smart. Stechert, New York, 1889.

26 上述四项原则均见于《欧洲宪法》草案。见冯兴元等:《立宪的意涵:欧洲宪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

27 Hayek, F.A., 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 Rules and Order (1).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73.

The Deep Dilemma of "Welfare States" and Solutions

Feng Xingyuan

Abstract: The concept of "welfare state" mainly emphasizes the government's dominant or exclusive role in guaranteeing the welfare of social members. The way is to provide all members of society with education, health, pension and income security as well as other social support.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reedom and welfare, there is a "Mr. Yes" scheme now popular in the domestic academia which advocates limiting freedom. It is more like a trouble maker than a solution. Although there is an ancient saying "God help those who help themselves", the welfare states often fails to reward the diligent and punish the lazy, or rather, they reward the lazy and punish the diligent. To protect the fundamental interests of everyone in the long run, China needs to be on alert to becoming a "welfare state", carry forward the concept of market ethics, and make these ideas and concepts common sense known to the public. China should also independently put forward alternative social policy schemes which are widely accepted, that is to say, these ideas and concepts should stay "grounded", so that they can play their due role.

Keywords: welfare states, free rights, social justice, market ethics, socialism

作者简介:

冯兴元,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研究方向为金融、财政、政府治理、中外比较制度分析。主要著作有《欧洲货币联盟与欧元》、《中国农村金融发展与制度变迁》、《地方政府竞争》、《村级组织与村民自治》、《民间金融风险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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