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办法》规定职业年金制度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职业年金制度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职业年金既不是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险,是一项有条件的单位福利制度。有点类似我们现在的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工资的4%,个人缴费由单位代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也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在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当中,也有企业年金制度的概念,2004年之前叫补充养老保险,2004年后才被正名为企业年金。目前全国参加企业年金总人数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的6%左右,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主要是民航、电力、铁路、银行等部分中央直属企业和国有大型企业,其它大部分地方性企业没有建立,也无法建立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相同之处就是: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都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险;不同之处就是:职业年金是政府强制性实施,因为机关事业单位不同企业,它是没有经济效益产生的单位,其职业年金单位应缴纳8%比例的资金唯一来源渠道只有靠政府筹资安排,而职工企业年金是单位自愿的,各企业单位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确定是否建立企业年金,尽管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实施了十多年,但真正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却很少,因为一个企业既要建立职工养老保险又要建立企业年金,可想而知,其资金压力有多大?
“并轨”后,机关事业单位也要参加养老保险,其退休后计发养老金待遇的办法与企业都是相同的,为使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和“新人”的养老金待遇不低于改革前,那么职业年金的建立为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金待遇的提高提供了保障,实际上发挥了提高养老金替代率的作用。
既然职业年金的建立是强制性的,企业年金的建立是自愿性的,有人就产生了新的疑虑,机关事业单位增加职业年金是否会造成新的不公呢?因为企业年金的建立受到企业成本上升的制约,除经济效益比较好的大型企业外,不般企业缺乏积极性,即使建立,也有人怀疑其可持续性;职业年金是政府强制行为,其建立更容易,也有刚性资金保障,这样一来,新的差别又自然产生,养老不公仍将在事实上存在。
并轨的目的就是要缩小待遇差,职业年金不应该成了“体制内”人的既得利益,为防止在补充养老保险环节形成的新鸿沟,笔者认为主要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拓宽企业年金覆盖面,以更加强有力的措施和手段推行企业年金制度。
二是考虑到建立企业年金负担过重问题,应加大企业税费减负措施。
三是要在“并轨”后,适当降低单位应缴养老保险的比例,以腾出更多的空间,鼓励企业尽快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江西赣州市南康区社保局 温圣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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