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曾经在劳动部门工作过很长时间,对于劳动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运作程序颇为熟悉,所以经常有人前来咨询相关疑难问题,甚至请我帮助打劳动争议的维权官司,当然都是义务的。
日前发生的一件人社部门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拒绝农民工申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情,甚是让人匪夷所思。情况是这样的,苏北农民工王先生在某市一家企业工作了9年,因为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单位与其解除劳了动合同,不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随后,王先生在该市开了一个体小吃铺,于是市社保中心申办养老保险,希望个人继续缴费,以求在缴满15年之后,能够按月领取养老金。但是,他的要求被拒绝了。该社保中心给出的答复是:非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不能在本市申办养老保险,接续缴费,只能转移到户籍所在地——苏北接续参保缴费。我认为,上述社保经办机构的做法有悖法律和国家的一贯政策精神。
其一,《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据此法条,王先生是完全有权利有资格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在原先工作的城市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缴费的。政府部门经办机构不予办理,显然不符合《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其二,在上述法条中,并没有设置户籍限制的条件。也就是说,劳动者在任何一个城市里就业(包括干个体户),都可以自愿在那里申办基本养老保险并依规缴费。把是否是本市户籍作为能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刚性条件,于法无据。据介绍,该市之所以不给王先生接续参保和缴费,是依据本市的地方法规。这就怪了,地方法规怎能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规定无疑应当取消,不能让户籍成为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拦路虎”。
其三,多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一直都在强调,要积极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人社部部长尹蔚民在今年全国两会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养老金收支平衡需要采取一些应对措施。”他首先讲道:“一是加大扩面征缴的力度。”农民工王先生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要求在原先工作的城市继续参保并续缴养老保险费,应该说是完全符合养老保险“扩面”精神的。地方人社部门所属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拒绝为王先生类似的劳动者群体办理续保缴费的行为,涉嫌与国家的“扩面”政策精神唱反调,是在“为渊驱鱼,为丛驱雀”。他们的“底气”从何而来?因为有“地方法规”支持。愚以为,但凡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地方法规都是“土政策”。这样的“土政策”必须无条件放弃,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办事。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劳动者无论在哪里工作,不管是在公有或私营的单位,还是干个体户或灵活就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无论对于劳动者本人老有所养、扩大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缓解养老金支出压力、构建和谐社会都有利无弊。户籍关系、缴费年限等,都不应该成为将他们拒之门外的“理由”。在养老保险“扩面”的问题上,必须拆除一切“关门”的“土政策”和非人性化的藩篱,包容,包容,再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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