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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鼓励养老用地租赁供应 “双期限”不符成障碍

 字体时间:2014-04-08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用地难一直是困扰养老行业的一大问题。日前,国土部召开的第七次部长办公会议提出,应将养老用地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营利性养老用地,应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为降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成本,要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地。

用地难一直是困扰养老行业的一大问题。日前,国土部召开的第七次部长办公会议提出,应将养老用地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营利性养老用地,应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为降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成本,要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地。不过,由于普遍的土地租赁期限与养老机构、设施使用年限存在较大差异,这种供地形式对于市场上需求量最大的养老院、养老公寓等固定经营机构的针对性并不强。

尽管目前部分城市已陆续出台了一些针对养老设施、机构的优惠土地供应政策,比如北京今年确定连续第二年将养老设施用地纳入年度供地计划,针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社会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采用土地使用权划拨形式供地;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可通过招拍挂的形式,在满足规定配套建设和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获得限定地价的土地。但是,随着土地市场升温,高额的用地成本依旧是不少养老机构创建前的最大障碍之一。

“相较之下,租赁供地的价格确实存在一定优势,此前有部分城市将闲置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给保障房开发商20年,租金价格仅比农户每亩地的收益高一些,即每亩地2000-3000元/年。”亚太城市研究会房地产分会会长陈宝存介绍称。

根据我国合同法,租赁合同中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在专家看来,租赁供地带给营利性养老机构创建者最大的难题就是,租赁期限与运营时间存在较大出入。陈宝存表示:“社会需求量较大的养老院等养老机构一旦将房屋建设完成后,使用年限一般都不能低于50年,否则就会造成资源的浪费,也容易令经营者亏损。”因此,陈宝存认为,租赁供地的方式比较适合临时性的养老设施,建议土储部门选择楼房、基础设施等都已建设完成,只需要简单改造就可以投入使用的闲置工业用地租赁给营利性养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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