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为百姓“遮风挡雨”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我省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力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不断扩大各项社会保险覆盖面,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全省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努力提升全省各族群众的幸福指数,使每一位参保人员都能切身感受到社保惠民政策带来的“福利”。
老有所养颐养天年
“从来没想到我们农民也能按月领到养老金。” 73岁的殷家庄村民严启富、潘秀兰老两口,数着刚领到的600余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高兴得合不拢嘴。6月5日,在殷家庄小区像严启富老人一样,参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496名村民领取到了第一个月的养老保险金。
在我省财政非常紧张的情况下,2012年和2014年由省政府筹资两次将新农保、城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分别提高了30元和25元,达到月人均110元,调整后基础养老金标准居西北地区第1位、全国第5位(上海、北京、天津、西藏之后)。使全省城乡居民直接受益,保障水平明显提高,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社会各界的普遍称赞。
46个县级行政单位中,2009年有8个成为首批新农保试点县。2010年7月,6个州的27个县成为第二批试点,同年10月,将剩余的县区纳入第三批试点范围。同年年底,出台了《关于解决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将近5万名未参保的城镇集体企业人员以及“五七工”、“家属工”、原早期离开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等各类没有养老保险人员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截至目前,全省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数为92万人。
2011年7月,全省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由于新农保制度全覆盖工作的完成,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将青海全省一次性纳入国家城居保试点范围,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
今年,省政府在总结新农保、城居保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将新农保、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省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标志着我省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大基本制度平台形成。
从2009年至今,我省克服财政总量有限、基层网点不足等困难,交出了一份精彩的民生答卷——截至2014年7月底,全省城乡居民参保人数达到219.16万,参保率达到92%,41.33万老年居民领取了养老金。
困有所济共创和谐
去年底,扎西巴忠被确诊为胰岛素依赖性糖尿病,差点被病魔击倒,前后近5次住院,虽有低保支撑,但还得自费3万余元。巨额的医疗费用使这个原本并不富有的家庭雪上加霜。然而,让扎西巴忠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她所花的药费不但按比例进行了报销,还得到了民政部门大病救助的补助。“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来到家中,给我带来了补助资金,我心里温暖了许多,衷心感谢政府。”扎西巴忠说。
2013年,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紧贴中心、服务大局,认真落实救助保障政策,积极争取资金支持,全年投入民政事业经费45.91亿元、同比增长11.23%,其中:争取中央财政投入资金25.10亿元、同比增长15.84%,有力地支持了全省民政事业的改革发展。其中:全年用于保障困难群体、优抚群体、特殊群体“三个群体”基本生活的资金达到31.71亿元,足额兑现灾害救助、城乡低保、五保供养、临时救助、医疗救助、高龄补贴、孤儿保障、抚恤优待、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等各类救助保障资金,基本民生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310元提高到33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1920元提高到2040元,五保对象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分别由每人每年3686元和3225元提高到4291元和3754元,义务兵优待标准由每人每年5000元提高到10000元,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提高幅度达到15%以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个人自付比例控制在10%以内。同时,全面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救助保障政策,及时发放困难群众春节生活补贴和临时物价补贴,兑现发放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的一次性临时物价补贴资金2868万元、2014年“两节”期间一次性生活补贴资金15792万元,分配下达2014年第一批城乡低保补助资金72733万元、医疗救助补助资金18000万元、流浪乞讨专项救助资金1080万元、2014年冬春生活救助资金1.37亿元,有效保障了全省98.51万名特殊困难群体和近百万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今年,为切实做好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减轻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体生活的影响,省民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了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政策意见,及时调整了联动机制启动条件和临时物价补贴发放办法,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350元和180元。截至目前,我省已连续六年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标准。同时,精心做好“两节”期间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及时为全省66.67万困难群众发放“两节”生活补贴1.58亿元、临时物价补贴2868万元;全面落实各项救助保障政策,分配下达2014年度第一批城乡低保补助资金7.27亿元、医疗救助专项资金1.8亿元;全力做好冬春灾民救助和物资保障工作,高效应对省内局部地区低温冷冻、风雹、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先后投入救灾专项资金1.66亿元,累计救助受灾群众106万人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工伤保险体系框架初步建立
我省2004年颁布《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2011年,进一步进行了修订,建立了工伤保险和工伤康复的工作机制,我省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标准体系基本形成。并不断扩大覆盖范围,在巩固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和农民工参保的同时,积极推进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事业单位参保工作。截至2014年7月,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达53.8万人,参保率80%。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逐年增加,2013年享受待遇人数5654人,比2003年增长了5倍多。10年间,经省政府批准,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进行了五次调整,较大幅度提高了支付标准。调整后伤残津贴人均达到2098元∕月,护理费1377元∕月,供养亲属抚恤金919元∕月。随着制度的建立完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从最初的2000万元增加到2013年的2.53亿元,10年增长了近13倍,社会共济、风险分担的保障能力明显增强。
失业保险基本实现政策全覆盖
2012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实现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建立了失业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联动机制,失业保险金待遇稳步提高,失业保险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就业预防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4年6月,全省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达到38.9万人。
实施失业保险制度以来,我省先后10次调整了失业保险金标准,全省平均标准达到每人每月730元,比十年前标准增加了3倍。十年期间全省共为近10万名暂时失去工作的失业人员发放了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2012至2013年,针对我省工业经济运行下滑局面,省政府先后出台扶持工业经济发展的十项举措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60条政策措施,对依法参保缴费,且无较大裁员行为的困难、小微企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在岗职工培训补贴、岗位补贴。两年间,累计为534户(次)困难企业和小微企业支付培训补贴和岗位补贴0.84亿元,培训在岗职工约5万人,稳定就业岗位0.55万个。这些政策的实施,在扶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岗位,鼓励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困难时期不裁员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提高了企业参保缴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最低工资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再度提高
为了保障劳动者和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维护劳动者和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省政府决定从2014年5月1日起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
西宁市、海东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0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50元小时最低工资由每人每小时10.6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2.7元;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0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60元,小时最低工资由每人每小时10.7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2.8元;海西州、果洛州、玉树州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0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70元小时,最低工资由每人每小时10.8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2.9元。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时,同步调整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西宁市、海东市由每人每月520元调整为720元;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由每人每月530元调整为730元;海西州、果洛州、玉树州由每人每月540元调整为740元。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失业保险金适用于参加失业保险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城镇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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