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为A公司员工,双方于2009年9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 2013年1月4日,因单位未缴社保,我口头提出辞职,未获A公司批准(劳动合同约定我应提前30日书面提出申请)。但我自2013年2月5日起即不到A公司工作,既未请病事假,也未书写辞职报告正式提出辞职。随后,我与公司进行了交接盘点,并于2013年3月20日到A公司领取了2013年1月的奖金,并表示不书写辞职报告。 期间,2013年1月31日,我们双方进行了工作交接盘点并由领导签字确认。
听说在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员工有权辞职,且有权索要经济补偿金。请问,我有权索要经济补偿金吗?
职工 张女士
律师答:单位未依法缴社保员工离职可索补偿
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马颖秋
《社会保险法》及《劳动合同法》均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A公司认可你曾在2013年1月4日向其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双方于2013年1月31日办理交接盘点。A公司在事先得知你的辞职申请的情况下与你办理工作交接,表明你的辞职已获A公司同意。此后,你不再具备继续在A公司工作的劳动条件,也无需承担向A公司提供劳动的义务, 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原因未能尽到相应的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A公司未为你缴纳社会保险,你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符合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A公司应当向你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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