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度调整省直参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社保函[2008]33号)
2008-02-14 09:12
粤社保函〔2008〕33号
关于2008年度调整省直参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参加省直社会保险各单位: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8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号),现就调整2008年度省直参保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省直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及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省直基本养老保险统筹,2007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从2008年1月1日起按以下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一)执行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佛山、惠州、江门和中山标准的省直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11元、155元、100元、99元、74元、84元、84元和99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以下简称“建国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分别增加基本养老金222元、310元、200元、198元、148元、168元、168元和198元;执行其他地区标准的省直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3元,建国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26元。
(二)在上述第(一)项调整的基础上,按已核定的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1年再增加1.5元基本养老金。其中建国前老工人按本项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足45元的,按45元调整。
(三)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具有副高级职称(包括高级技师)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四)1953年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老工人)和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基本养老金。
(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所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二、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统筹,2007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从2008年1月1日起按上述办法调整。
三、2008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省直企业退休人员和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按上述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伤残津贴之月起发放。
四、发放办法和程序
(一)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及伤残津贴从2008年1月起计发,其中2008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及伤残津贴调整增加额在2008年2月发放。3月份起按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及伤残津贴标准发放。
(二)原工商业者的信息在采集、审核后,其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规定补发。
(三)职工涉及本次调整的相关信息需要重核的,由我局核实后按照相关标准补发调整增加额。此前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核。
(四) 请各单位凭《社会保险登记证》于2008年3月1日起到我局二楼4号窗领取基本养老金调整对账单,到三楼9号窗领取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对账单。各单位应及时将对账单发给所属退休人员和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此次年度调整的具体情况,可通过我局网站查询(网址:www.gdsi.gov.cn)。
二OO八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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