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省委十届二次全会及市委四届八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推动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建设,特作如下决定。
一、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及核心内容。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我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是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国际化城市和国家创新型城市的重要前提,也是全面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科学调整劳动关系,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实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互利共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内在要求。当前,我市已进入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历史阶段,劳动关系总体上是和谐、稳定的,但由于我市市场经济发展较快,各类经济组织众多,劳动关系复杂,存在不少影响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导致我市劳动争议总量较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和群体性劳资纠纷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不依法及时化解,一定程度上将影响我市经济的健康发展,影响和谐社会建设。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与时俱进,实事求是,高度重视和科学研判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问题及原因,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切实把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作为我市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内的重大任务抓紧抓好。
二、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二)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指导思想。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规范有序、公平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为目标,以法律制度为支柱,努力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相关机制,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能作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作用以及工会、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者权益保障与用人单位持续发展的有机统一,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三)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和主要任务。要通过推进制度创新、加强组织建设、强化培训教育等一系列具体措施,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制度,不断提高劳动者素质和用人单位依法管理水平,消除劳动关系中的不和谐因素,构建符合科学发展观,体现公平正义,促进经济与社会和谐、稳定、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劳动关系。要力求在较短时间内,建立和完善“四大机制”,实现“三个提高两个下降”,即到2010年,建立和完善和谐劳动关系的长效机制,规范和强化和谐劳动关系的监管机制,创新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调处机制,拓展和健全和谐劳动关系的救助机制。通过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确保集体合同覆盖人数提高到500万人以上,工会组建率提高到80%以上,劳资纠纷调解成功率提高到85%以上,重大劳动争议量下降15%以上,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量下降30%以上。
(四)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创新是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动力源泉。要结合实际、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创造性,凡是有利于构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凡是有利于预防化解相关矛盾和问题的,凡是有利于及时调处劳资纠纷的,都要勇于实践、大胆探索,并及时加以总结完善,确保我市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三、建立和完善和谐劳动关系的长效机制
(五)完善劳动关系的政策法规制度体系。加快立法进程,做好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配套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工作。市人大常委会要力争在年内出台实施《劳动合同法》、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地方性法规,同时尽快完成欠薪保障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和工会法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市政府要在上半年进一步深入开展调研,出台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意见。
(六)加大对劳动者综合素质的提升力度。提高劳动者的综合素质,是促进劳动者自身发展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环节。要探索建立劳动者诚信制度,政府各职能部门、各级工会、用人单位等要力争把全面提高劳动者综合素质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并围绕遵纪守法、敬业爱岗、技能提高,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多种学习教育培训方式,实现全市劳动者综合素质的普遍提升,为深圳的经济转型和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七)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全面、正确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不断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水平。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规范集体协商内容,完善集体协商程序,增强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调能力。完善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八)健全工资合理增长和支付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共决、政府监控指导”的工资分配机制,不断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一是完善企业工资合理增长制度。合理调整并严格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维护低收入劳动者的权益;加大工资集体协商力度、拓宽签订工资集体合同面,推动企业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基础上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完善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制度,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员工工资增长;完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及其结构,理顺内部分配关系。二是加强对垄断性国有企业工资收入的监管和调控,有效调节高收入。三是完善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善欠薪保障制度,扩大欠薪保障覆盖范围;建立建筑行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探索建立劳动密集型企业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制度,通过银行代发工资系统实时监控企业工资发放情况。
(九)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将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推广农民工医疗保险,逐步提高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待遇,提高住院待遇记账比例。加快社康中心建设,提高社康中心诊疗水平,为劳动者提供便捷、优质、优惠的医疗服务。
(十)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市、区建立政府、工会及企业方面代表三方协商机制。要指导和帮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理性维权、依法用工、促进劳资双赢。要加强三方协商机制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定期研究劳动关系状况及发展趋势,协调解决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对劳动关系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并为立法和政策制定提供参考依据。
四、规范和强化和谐劳动关系的监管机制
(十一)创新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及执法方式。以理顺事权划分、重心下移、属地管理为原则,逐步实现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大力加强市、区、街道三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充实基层一线。
推行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信息化,加强分类监控制度建设,实现对执法力量的科学配置。建立全市劳动保障监察监控指挥系统。探索实行用人单位网上劳动保障信息申报制度,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实现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的全面动态监管。
(十二)加强劳动保障投诉举报咨询系统的建设。整合现有的12333和96888电话资源,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劳动保障投诉举报咨询系统建设,实行政府监管、社会化运营。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十三)依法打击违法行为,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完善行政与司法联动机制,坚决打击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的违法行为。对欠薪逃匿者,劳动保障、公安部门要坚决依法查办,大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引导劳动者理性合法反映诉求,利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对采取堵路、堵厂等非法手段干扰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对违法者坚决予以惩处,同时,对恶意挑动闹事和制造群体性事件者,要依法坚决予以打击。
(十四)强化行业监管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重点解决建筑行业违法转包导致欠薪欠保、运输行业和桑拿按摩行业收取员工财物等突出问题。工商、城管部门要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清理整顿力度,依法取缔危害社会稳定的非法组织。
(十五)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以及行业协会主管部门要重视和促进各类行业协会建设,建立和完善行规制度,促进行业自强自律,提高行业协会管理能力和水平,推动企业守法经营,并发挥行业协会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积极作用。
五、创新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调处机制
(十六)指导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引导企业内部形成预防、调处、救济环环相扣的劳动争议防范化解体系,实现企业与员工互利共赢。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商会等要指导企业建立利益调解、权益保障、对话沟通、预警防范的内部协调机制,形成良好的沟通渠道。促进企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劳动争议协调组织,实现企业劳动关系的自我规范、自我调整。
(十七)健全群体性劳动争议联动处理机制。市、区分别建立由主管劳动部门的副市长和副区长为召集人,由劳动保障、维稳、贸工、公安、民间组织管理、司法、国土房产、建设、交通、工商、城管、国资、建筑工务、信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会、商会等单位参加的群体性劳动争议应急处理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相关单位在处理群体性劳动争议事件中的职责任务,完善群体性劳动争议的预警、应急处置及善后评估等系列联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妥善处理群体性劳动争议事件。
(十八)构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新格局。建立和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的体系和联动工作机制,在“大调解”的框架内,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整合基层劳动保障、司法、人民法庭的调解资源和力量,完善街道、社区、企业三级调解网络。要组建以劳动保障、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工会、行业协会代表为主体,以劳动争议信息员为辅助的劳动争议调解队伍。
(十九)加强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效能建设。大力加强市、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建设。取消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要逐步推行依法当庭裁决。对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要依法快立、快审、快执行;仲裁或诉讼期间,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要视情况依法及时采取司法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已生效裁决或判决时,用人单位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在依法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优先清偿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
六、拓展和健全和谐劳动关系的救助机制
(二十)拓展劳动争议困难群体生活医疗援助渠道。拓宽“劳务工关爱基金”来源渠道,放宽救助对象和范围;对发生工伤事故或罹患疾病而未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因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而产生困难的,给予必要的医疗费垫付。鼓励社会慈善组织参与对生活和医疗困难劳动者的救助。
(二十一)健全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机制。大力加强司法、工会、妇联等单位法律援助工作,为劳动者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法律进社区工作,加大对劳动争议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力度,在已实行“不设门槛、免费服务”的基础上,做到应援尽援。
(二十二)强化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机制。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劳动力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完善覆盖全市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和完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窗口建设,为劳动者提供公共就业服务。通过开发和利用公益性岗位,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
七、维护和优化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环境
(二十三)加大资金投入,提供财政支持。政府将根据我市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加大对劳动保障监察、劳动者依法维权进行法律援助、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的经费投入。同时,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审查和监督,强化各部门经济责任,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十四)逐步改善农民工生活条件。改善农民工饮食、居住等基本生活条件。要加强工业区食堂整顿与建设,对从事农民工集体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予以必要的支持。在农民工集中的产业园区,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配套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与我市社会保障体制相配套,将低收入农民工家庭分年限逐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
(二十五)完善劳动者培训机制。建立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平台,为社会提供公益性职业训练服务。鼓励行业和企业举办公共实训基地,充分利用教育培训资源,为社会服务。建立技能人才津贴制度,实施紧缺技能培训补贴制度和高技能人才工资指导价。企业应按规定对所招用员工组织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政府对农民工技能培训进行补贴。
(二十六)推进企业和谐文化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引导企业建立关爱、勤劳、奋斗、向上、和谐的文化理念。推动企业创新管理理念,尊重和满足员工精神、物质、文化等多种需求,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和谐共进。
(二十七)完善企业劳动关系奖惩制度。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见》,积极支持和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全面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
市、区分别设立促进企业改善劳资关系的引导和奖励资金,对积极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企业,由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定期给予表彰;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出重要贡献的企业,各级政府可以予以奖励。建立企业劳动用工信用库,对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定期予以曝光,并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
(二十八)加大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强化劳动保障普法宣传,加强对劳动保障政策制度的普及教育。各级普法办要牵头组织劳动保障、人民法院、司法、工会等部门,由熟悉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官、仲裁员、律师等组成讲师团,深入基层和企业讲解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地编写浅显易懂的法律知识读本,并深入解读。新闻媒体要积极参与配合劳动保障政策制度的宣传。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守法意识,最终形成全社会关心、理解、支持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局面。
八、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注重实效
(二十九)加强领导,完善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要把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按照“党委领导、政府实施,属地管理、部门负责”,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建立目标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将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各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绩效考核范围。
(三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分类指导,及时总结推广经验。维稳、贸工、公安、民间组织管理、司法、财政、人事、国土房产、建设、交通、工商、城管执法、国资、建筑工务、信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会、商会等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搞好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各项工作。扩大劳动保障法律社会监督覆盖面,形成齐抓共管、执行有力的劳动权益保护网络。
(三十一)加强监督,注重实效。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作用,强化对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监督,推动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稳步开展。
(三十二)加强企业党团和工会组织的建设。积极开展企业党组织和工会组织建设,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组织保证。同时要以党建带动工建和团建,创新组建形式,促进劳资和谐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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