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有利于实现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我国实行部分积累的资金筹措模式,也就是说,共济基金现收现付,用于互助共济;个人账户基金实行积累,用于员工个人未来养老。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退休人员越来越多,为了确保养老金当期发放,不得不动用本应留作积累的个人账户基金。这样既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也会影响将来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要真正实现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就必须做实个人账户。
三是有利于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个人账户基金具有可携带性。因此,非户籍员工流动时,可以带着做实了的账户走,从而有利于参保员工的流动和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最终维护其养老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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