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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医疗费推出支付新标准

 字体时间:2013-01-07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生育保险医疗费推出支付新标准,生育保险医疗费推出支付新标准 三种助产术首次明确纳入助娩产手术范围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通知》…

生育保险医疗费推出支付新标准

三种助产术首次明确纳入助娩产手术范围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通知》明确了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和标准。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与生育保险处处长唐恒毅说,在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当中,有些具体病情的保险支付办法不明确,比如因为生育并发症住院治疗的费用从生育保险中支付,但按什么标准支付,怎样支付没有具体的规定。再比如生产方式有三种,顺产、助娩产、剖腹产,其中助娩产手术的划定以前不很明确,《通知》明确规定以胎头吸引术、产钳术、臀位助产术分娩的属于助娩产手术范围。有了统一具体的操作办法,对参保女职工、企业都做到公开透明,避免纠纷的发生,有利于社保部门开展工作。

具体规定

关于生育并发症

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并发症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生育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规定的定额支付;治疗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支付,但不执行住院起付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经剖腹产手术同一切口进行的其它疾病手术的,如:子宫肌瘤、卵巢囊肿等第二个手术费用,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标准支付,其费用先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垫付。

关于人工流产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人工流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享受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后在哺乳期(180天内)怀孕,做初次人工流产的;放置宫内节育器后带器怀孕,实施人工流产的;实施绝育(皮埋)术后怀孕,实施人工流产的。

关于终止妊娠

女职工在计划生育规定内妊娠自然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有关待遇规定给予支付。

女职工在计划生育规定内妊娠的,妊娠期内因某种并发症或致病因素而终止妊娠的;或因胎儿发育异常及死胎而终止妊娠的。均可按照生育保险待遇给予支付。

关于助娩产。

《通知》明确规定:以胎头吸引术、产钳术、臀位助产术分娩的享受助娩产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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